續接上回
8、預扣預繳和彙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和速算扣除數在後面)
概念範疇
預扣預繳方法是一種預先計算扣繳稅款的方法,具體是根據個人全年取得的總綜合所得收入、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其應納稅款。對日常多預繳的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申報、申請退稅,稅務機關將及時、足額退還。
彙算清繳是指稅務局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在年度終了後,以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徵依據,根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徵稅的一項稅款彙總結算清繳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彙算清繳一般實行採取分月、分季預繳稅款、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辦法。
在我們實際生活中,我們說的每個月扣的個稅和“5000以上才扣個稅”其實都是在指預扣預繳的個稅,因為個稅的特性,造成不能像其他稅款一樣稅務局可以通過控制票據和申報資料來具體參與監管,所以就只能委託企業在每次發放工資的時候就預先根據工資來預先扣下來需要個人承擔的個稅,然後按照規定時間馬上上繳給稅務局,實際上個稅的起徵點是按照年度為單位來界定的,就是每個年度是6萬,每個月5000只是6萬平均到12個月的額度(財務是最喜歡追求對稱的職業了)這個也在個稅法裡有了明確的規定,彙算清繳就是將並不像工資一樣每個月定期發生的收入以外其他偶發收入之類遺漏的收入和可以作為成本從收入裡減除的部分綜合起來考慮來重新計算你應該繳納多少稅款的行為,所以會在第二年來計算上一年度的所有收入個稅。
正因為上述原因和個稅特性,所以也就會出現我們疑惑的“我這個月工資沒有超過5000為什麼也要繳納個稅”和“我工資明明是3%稅率的為什麼會出現需要按照10%繳納的情況呢?”這主要就是因為每個月預扣繳和實際個稅是按照年度累計來計算造成的差異,你這個月沒有超過5000元,但是你可能累積到這個月的收入超過了6萬了,例如你1月到6月10000元,繳納個稅了,但是你7月4000元,看似沒有超過,但是實際上你到7月收入64000元超過了6萬,所以你就算當月沒有超過5000元也需要繳納個稅了,至於3%稅率變成10%來徵收其實類似,但是還需要注意到個稅是超額累進階梯稅這個特點,具體分析看我寫的另外一篇文章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3291297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三代之一)
“三代”是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徵的簡稱。《稅收徵管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需要注意三個可不是一回事,可是三種不同的行為)
在《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給出“三代”的範圍。規定:
代扣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代收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向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並向稅務機關繳納的行為。
委託代徵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三代”的法律特性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徵,是不同的法律行為。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是稅法規定的稅收義務。《稅收徵管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是扣繳義務人依法必須履行的稅收義務,不以扣繳義務人的意志為轉移。扣繳義務人疏於履行扣繳義務,造成國家稅收損失,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方式和對象上。代扣代繳是支付人在支付款項的時候依法履行扣繳義務,依法扣留並解繳被支付人應納的稅款的行為。常見的代扣代繳主要涉及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而代收代繳是收款人在支付人履行其他繳款義務時,代稅務機關收繳稅款的行為,目前主要有車船稅的代收代繳、代收代繳委託加工消費稅。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的義務人,在稅法上都被稱為扣繳義務人。
委託代徵不是法定稅收義務,是稅務機關和代徵單位雙方相同意思表示的合同行為。《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併發給委託代徵證書。受託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徵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託代徵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委託代徵需要稅務機關與受託代徵人簽訂《委託代徵協議書》,明確委託代徵相關事宜,並依法約定代徵手續費標準。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一般都是單位。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託代徵的不同的法律特性,其涉稅屬性、納稅義務也各不相同。
因為個稅有分散難集中,基數大,涉及面廣的問題,所以稅務局徵稅難度高成本高,於是就同時伴隨有一個“扣繳義務人”的引入,我們接觸中一般都是公司,既然說是義務,那麼肯定就會有對應的權力,他的權力就是可以獲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其實就是等於是本來只有稅務局才有權(這是全國人大賦權給稅務局的權利)徵收稅款,稅務局由於無法完全做完工作,於是就“僱傭”了企業的財務人員幫助收取個人所得稅,既然是“僱傭”就得給工資或者佣金,這個就是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是獎勵給財務人員的,可不是給公司的,公司要是收下不發就需要交稅和罰款了。
這個也是寫進了《個人所得稅法》裡的獎勵,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在有些地區稅務局規定不收個稅的呦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釦的稅款。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於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因此,如取得手續費返還的員工為負責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屬於非相關人員的,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日期:2023-03-29 15:23 來源:三元區稅務局
9、臨時工和兼職(自從2008年以後沒有這個法律意義)
概念範疇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臨時工”的身份從法律意義上已經消失,法律不再承認“臨時工”。
與此前“臨時工”身份類似的有兩種情形,一是用工單位僱傭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員”,二是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的個人。
此外,對於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勞動報酬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與用工單位沒有僱傭關係的“非全日制用工”這種用工方式。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一樣都是用工單位的僱員。
新《勞動合同法》對臨時工的規定2013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係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使用範圍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勞動法對同工同酬相關法條規定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企業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等相關費用如何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2012年4月24日】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准予在稅前扣除。企業僱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也屬於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範疇,因此本《公告》明確,企業支付給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後,准予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通過法規分析可以看出,“工資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根本區別在於,雙方是否存在任職或者受僱的勞動關係,如果存在勞動關係,個人取得的所得為“工資、薪金所得”,如果不存在勞動關係,個人取得的所得為“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和工資的區別
一、定性為工資薪金所得,應具備以下業務特點:
1、簽訂具有僱傭關係的勞同合同;
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可根據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7號公告的精神判定,即:任職受僱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2、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徵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第一條第(一)項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六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3、需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
4、承擔勞資合同義務,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約束。
二、定性為勞務報酬所得,應具備以下業務特點:
1、簽訂勞務合同,受《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影響;
2、按照勞務報酬預扣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八條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其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需在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4、無需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
5、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受《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影響。
10、退休返聘
概念範疇
退休人員有很豐富的工作經驗,個人又有想發揮餘熱的心,很多企業也樂於員工退休不離崗。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與任職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自動解除,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退休返聘人員相關的個稅政策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723號):“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對於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之外的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是免徵個稅的。對於退休人員符合條件的再任職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符合條件的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經過人為策劃,退休人員再任職收入可以選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
11、其他名詞(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應稅工資、稅前工資、稅後工資、績效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計提工資、綜合所得收入、經營所得收入,應納稅所得額,速算扣除數)
概念範疇
實發工資:也稱應得工資,即勞動者應當實際得到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實發工資不等同於應發工資,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
應發工資:顧名思義,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工資單上一般會有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獎金、加班費和各種補貼津貼等等項目。這些全部加起來就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基本工資+獎金+績效工資+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曠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
應稅工資:是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後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而此處提到的“勞動報酬”,即應當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中所有的組成項目,都在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之內。應稅工資=應發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住房公積金-個稅免徵額)
稅前工資:稅前工資指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應發工資。因為社會保險費不計入計稅所得額,所以稅前工資是沒有扣除社保費用的。(稅前工資=應發工資)
稅後工資:稅後工資指的是稅前工資扣除個人所得稅、“五險一金”中的個人繳納部分後,實際得到的工資收入。(稅後工資=實發工資)
績效工資:崗位工資的變動部分,也是浮動工資構成部分,由團隊和個人階段績效考核結果確定。(對於工資結構中包含績效工資,必須雙方約定一致。公司不能單方面從原有的固定工資中拆分出一部分作為績效工資;更類似於獎金,2006年7月首次提出在事業單位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當時確立的工資結構是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構成,2012年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全面實行)
基本工資:即保障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
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指公司對該崗位的評級工資,因崗位而異,因級別而異,一般工資設計當中會優先設計一個專門的定崗定級工資表,就是決定公司崗位有哪些,比如總賬會計崗,銷售內勤崗,總經理秘書崗之類崗位名稱,然後同樣的崗位又要根據一定標準分一定級別,比如可以根據學歷分級,或者根據考核分級,定崗定級設計屬於HR基本業務,現在很難能看到會設計定崗定級的HR人員了。這也是我們會看到政府部門的幾崗幾級工資的叫法,定崗定級的做法由來已久,80年代就是普遍做法,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屬於基本工資。
計提工資:即計算和提取的工資,計提工資是相對發放工資來講的,不是絕對的提前計提。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哪個月的工資應該計到哪個月的費用中去;但在實際工作中,工資發放是必須等到該月過完了才能計算出每個員工工資,才能發放(工資計算和發放的滯後性就是這麼造成的),所以,在該月月末(與其他計提、結轉分錄一起,一般是當月最後一天),需要根據歷史情況或者用別的手段暫估該月發生的工資費用,做計提分錄入賬。如果制度確立穩定,流程完善,一般計提工資是根據審核過的工資表的應發工資入賬。(計提工資在彙算清繳前發放是可以稅前扣除的,未發放則不可以)
綜合所得收入:《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所以相對居民個人,第一至四像就屬於綜合所得收入,非居民個人就包含上述九種都屬於,需要注意經營所得和勞務所得很特殊。
經營所得收入: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2018年12月18日發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應納稅所得額: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一般就是個稅法規定的第二條內容,對於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應納稅所得額=年(月)度收入額-准予扣除額。
速算扣除數:這個請看我寫的另外一篇文章,這也是大部分會計知道但是不明白原理的一個奇妙東西(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3291297)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2018年8月31日下午,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會議以157票贊成,2票反對,1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2018年12月18日發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佈,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2018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四次修訂)
各類區別分類
勞務報酬所得、經營所得的區分
其實一般稅務局就幫你區分好了,自己沒必要記這麼麻煩的東西,會計判斷很簡單就看完稅證明就能區分了
不併入綜合所得的收入
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不併入綜合所得(目前政策到2023年底還可以單獨計稅,明年可能會取消併入綜合所得計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納時和投資收益暫不交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3倍社平工資免稅和不併入綜合所得【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不併入綜合所得【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辦理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併入工資薪金計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破產企業職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取得單位低價售房的差價收入——不併入綜合所得【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
實際領取的“三險一金”——免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結語
以上就是目前可能會涉及到的有關工資和個稅需要了解的所有名詞的解釋,分辨,規定,歷史相關內容,參考了大量法律法規,應該是目前網上最全的內容,裡面難免會有錯誤希望大家能夠包涵,我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瞭解個人所得稅和自己的工資,也能瞭解到財務工作的一小部分內容,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