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工作】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知识(一)------名词篇(二)


3楼猫 发布时间:2023-04-28 18:50:34 作者:duyu0416 Language

续接上回

8、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和速算扣除数在后面)

概念范畴

   预扣预缴方法是一种预先计算扣缴税款的方法,具体是根据个人全年取得的总综合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其应纳税款。对日常多预缴的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及时、足额退还。

     汇算清缴是指税务局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在年度终了后,以纳税人的全年应税收入额为计征依据,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的一项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汇算清缴一般实行采取分月、分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在我们实际生活中,我们说的每个月扣的个税和“5000以上才扣个税”其实都是在指预扣预缴的个税,因为个税的特性,造成不能像其他税款一样税务局可以通过控制票据和申报资料来具体参与监管,所以就只能委托企业在每次发放工资的时候就预先根据工资来预先扣下来需要个人承担的个税,然后按照规定时间马上上缴给税务局,实际上个税的起征点是按照年度为单位来界定的,就是每个年度是6万,每个月5000只是6万平均到12个月的额度(财务是最喜欢追求对称的职业了)这个也在个税法里有了明确的规定,汇算清缴就是将并不像工资一样每个月定期发生的收入以外其他偶发收入之类遗漏的收入和可以作为成本从收入里减除的部分综合起来考虑来重新计算你应该缴纳多少税款的行为,所以会在第二年来计算上一年度的所有收入个税。

    正因为上述原因和个税特性,所以也就会出现我们疑惑的“我这个月工资没有超过5000为什么也要缴纳个税”和“我工资明明是3%税率的为什么会出现需要按照10%缴纳的情况呢?”这主要就是因为每个月预扣缴和实际个税是按照年度累计来计算造成的差异,你这个月没有超过5000元,但是你可能累积到这个月的收入超过了6万了,例如你1月到6月10000元,缴纳个税了,但是你7月4000元,看似没有超过,但是实际上你到7月收入64000元超过了6万,所以你就算当月没有超过5000元也需要缴纳个税了,至于3%税率变成10%来征收其实类似,但是还需要注意到个税是超额累进阶梯税这个特点,具体分析看我写的另外一篇文章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3291297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三代之一)

“三代”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需要注意三个可不是一回事,可是三种不同的行为)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给出“三代”的范围。规定: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三代”的法律特性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是不同的法律行为。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税法规定的税收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扣缴义务人依法必须履行的税收义务,不以扣缴义务人的意志为转移。扣缴义务人疏于履行扣缴义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方式和对象上。代扣代缴是支付人在支付款项的时候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依法扣留并解缴被支付人应纳的税款的行为。常见的代扣代缴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而代收代缴是收款人在支付人履行其他缴款义务时,代税务机关收缴税款的行为,目前主要有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义务人,在税法上都被称为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不是法定税收义务,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双方相同意思表示的合同行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需要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并依法约定代征手续费标准。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一般都是单位。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不同的法律特性,其涉税属性、纳税义务也各不相同。

       因为个税有分散难集中,基数大,涉及面广的问题,所以税务局征税难度高成本高,于是就同时伴随有一个“扣缴义务人”的引入,我们接触中一般都是公司,既然说是义务,那么肯定就会有对应的权力,他的权力就是可以获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其实就是等于是本来只有税务局才有权(这是全国人大赋权给税务局的权利)征收税款,税务局由于无法完全做完工作,于是就“雇佣”了企业的财务人员帮助收取个人所得税,既然是“雇佣”就得给工资或者佣金,这个就是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是奖励给财务人员的,可不是给公司的,公司要是收下不发就需要交税和罚款了。

       这个也是写进了《个人所得税法》里的奖励,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在有些地区税务局规定不收个税的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因此,如取得手续费返还的员工为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非相关人员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日期:2023-03-29 15:23 来源:三元区税务局

9、临时工和兼职(自从2008年以后没有这个法律意义)


概念范畴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临时工”的身份从法律意义上已经消失,法律不再承认“临时工”。

  与此前“临时工”身份类似的有两种情形,一是用工单位雇佣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二是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个人。

  此外,对于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报酬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的“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方式。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是用工单位的雇员。

       新《劳动合同法》对临时工的规定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使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 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相关法条规定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年4月24日】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通过法规分析可以看出,“工资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根本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任职或者受雇的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和工资的区别

 一、定性为工资薪金所得,应具备以下业务特点:

  1、签订具有雇佣关系的劳同合同;

  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可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的精神判定,即:任职受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需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4、承担劳资合同义务,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束。

  二、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应具备以下业务特点:

  1、签订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影响;

  2、按照劳务报酬预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需在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无需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5、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影响。


10、退休返聘


概念范畴

    退休人员有很丰富的工作经验,个人又有想发挥余热的心,很多企业也乐于员工退休不离岗。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与任职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解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退休返聘人员相关的个税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对于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之外的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是免征个税的。对于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再任职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经过人为策划,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可以选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11、其他名词(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税工资、税前工资、税后工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计提工资、综合所得收入、经营所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


概念范畴

实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实发工资不等同于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

应发工资:顾名思义,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工资单上一般会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费和各种补贴津贴等等项目。这些全部加起来就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应税工资: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而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应税工资=应发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个税免征额)

税前工资:税前工资指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应发工资。因为社会保险费不计入计税所得额,所以税前工资是没有扣除社保费用的。(税前工资=应发工资)

税后工资: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后,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税后工资=实发工资)

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的变动部分,也是浮动工资构成部分,由团队和个人阶段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对于工资结构中包含绩效工资,必须双方约定一致。公司不能单方面从原有的固定工资中拆分出一部分作为绩效工资;更类似于奖金,2006年7月首次提出在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当时确立的工资结构是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构成,2012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全面实行)

基本工资: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指公司对该岗位的评级工资,因岗位而异,因级别而异,一般工资设计当中会优先设计一个专门的定岗定级工资表,就是决定公司岗位有哪些,比如总账会计岗,销售内勤岗,总经理秘书岗之类岗位名称,然后同样的岗位又要根据一定标准分一定级别,比如可以根据学历分级,或者根据考核分级,定岗定级设计属于HR基本业务,现在很难能看到会设计定岗定级的HR人员了。这也是我们会看到政府部门的几岗几级工资的叫法,定岗定级的做法由来已久,80年代就是普遍做法,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属于基本工资。

计提工资即计算和提取的工资,计提工资是相对发放工资来讲的,不是绝对的提前计提。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哪个月的工资应该计到哪个月的费用中去;但在实际工作中,工资发放是必须等到该月过完了才能计算出每个员工工资,才能发放(工资计算和发放的滞后性就是这么造成的),所以,在该月月末(与其他计提、结转分录一起,一般是当月最后一天),需要根据历史情况或者用别的手段暂估该月发生的工资费用,做计提分录入账。如果制度确立稳定,流程完善,一般计提工资是根据审核过的工资表的应发工资入账。(计提工资在汇算清缴前发放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未发放则不可以)

综合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以相对居民个人,第一至四像就属于综合所得收入,非居民个人就包含上述九种都属于,需要注意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很特殊。

经营所得收入: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年12月18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一般就是个税法规定的第二条内容,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年(月)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速算扣除数:这个请看我写的另外一篇文章,这也是大部分会计知道但是不明白原理的一个奇妙东西(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329129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2018年8月31日下午,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年12月18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各类区别分类 

 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区分

【职场工作】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知识(一)------名词篇(二)-第0张

其实一般税务局就帮你区分好了,自己没必要记这么麻烦的东西,会计判断很简单就看完税证明就能区分了


不并入综合所得的收入

  1. 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并入综合所得(目前政策到2023年底还可以单独计税,明年可能会取消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纳时和投资收益暂不交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3.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3倍社平工资免税和不并入综合所得【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4. 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5. 办理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并入工资薪金计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6. 破产企业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7. 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8. 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9.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10. 实际领取的“三险一金”——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结语

以上就是目前可能会涉及到的有关工资和个税需要了解的所有名词的解释,分辨,规定,历史相关内容,参考了大量法律法规,应该是目前网上最全的内容,里面难免会有错误希望大家能够包涵,我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个人所得税和自己的工资,也能了解到财务工作的一小部分内容,谢谢大家!!!


© 2022 3楼猫 下载APP 站点地图 广告合作:asmrly666@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