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244期
小區遊樂場是業主尤其是孩子們最常光顧的地方。各種各樣的遊樂器材不僅豐富了業主們的生活而且也給孩子們帶來了玩耍的樂趣。但是家門口的遊樂設施真的安全嗎?
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遊樂設備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孩子家長自擔40%責任。
一、案情回顧:
像往日一樣,吃好飯,爸爸和奶奶帶著9歲的小櫻來到小區遊樂場玩。期間,他們在小區微信群中詢問是否有人下來一起玩耍。常和小櫻一同玩耍的小可得知後欣然應允,小可父母見有小櫻家長陪同,便沒有一同前往。
不一會兒,四人到達小區遊樂場,小櫻和小可開始玩起各種遊樂設備,小櫻的爸爸和奶奶在不遠處與鄰居們悠閒地聊起天來。後來,小櫻和小可兩人獨自玩起了遊樂場裡的蕩椅。為了尋求刺激,兩人並排站立在蕩椅的腳踏板處,並將蕩椅蕩得很高。在兩人玩得正高興時,突然,小櫻因無處抓握,從正在擺盪的蕩椅上跌落到地上,被正在擺盪的蕩椅底部擊中頭部並卡在了地面與蕩椅之間。小櫻因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小櫻家長悲痛欲絕,遂將遊樂設備公司、物業公司、居委會等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
案件中蕩椅有兩處明顯與國家強制標準不符,即:底部與地面距離過小;蕩椅沒有限位裝置。也就是說,蕩椅在安裝時即在客觀上存在重大安全缺陷,這是導致小櫻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小櫻家長疏於監管,應承擔這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遊樂設備公司作為該蕩椅的銷售商和安裝商承擔60%責任,共計賠償小櫻家長107.2萬餘元;駁回小櫻家長其餘訴請。
遊樂設備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一是責任主體問題,也就是小櫻家長的合理損失應由誰來承擔;二是責任比例問題,各方責任主體各自應當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
相關規定材料
三、關於責任主體:
遊樂設備公司上訴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蕩椅底部與地面的距離僅為94毫米,遠遠低於國家強制標準所規定的400毫米;並且該蕩椅無限位裝置,擺動幅度不受限制,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中單側擺動幅度不得大於45度的規定。如上所述,該蕩椅並未達到國家強制標準,存在重大的安全缺陷,相應缺陷是致使小櫻死亡的主要原因,遊樂設備公司作為蕩椅的銷售商和安裝商,理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小櫻與小可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為人,對行為的危險性以及可能的損害後果並不清楚,所以應由監護人承擔責任。而小櫻的家長,事發時在旁與人聊天,使兩個孩子脫離其視線獨自玩樂,未能盡到合理且必要的看護和監管職責,疏於履行監管義務,與小櫻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而居委、物業和街道等主體,在本次事故中並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四、關於責任比例:
遊樂設備公司是該蕩椅的銷售商和安裝商,因蕩椅未達到國家強制標準,存在重大的安全缺陷,並導致小櫻死亡,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依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本案中,小櫻家長自身存在監管不當的過錯,可由此減輕侵權人遊樂設備公司的責任。結合各方的過錯程度、對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情確定由遊樂設備公司對小櫻家長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小櫻家長自擔40%的責任。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轉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第2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