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错?儿童从小区荡椅上跌落……


3楼猫 发布时间:2024-06-20 22:54:53 作者:马馬罵律师 Language

谁的错?儿童从小区荡椅上跌落……-第0张

图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44期

小区游乐场是业主尤其是孩子们最常光顾的地方。各种各样的游乐器材不仅丰富了业主们的生活而且也给孩子们带来了玩耍的乐趣。但是家门口的游乐设施真的安全吗?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游乐设备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孩子家长自担40%责任。


一、案情回顾:

像往日一样,吃好饭,爸爸和奶奶带着9岁的小樱来到小区游乐场玩。期间,他们在小区微信群中询问是否有人下来一起玩耍。常和小樱一同玩耍的小可得知后欣然应允,小可父母见有小樱家长陪同,便没有一同前往。


不一会儿,四人到达小区游乐场,小樱和小可开始玩起各种游乐设备,小樱的爸爸和奶奶在不远处与邻居们悠闲地聊起天来。后来,小樱和小可两人独自玩起了游乐场里的荡椅。为了寻求刺激,两人并排站立在荡椅的脚踏板处,并将荡椅荡得很高。在两人玩得正高兴时,突然,小樱因无处抓握,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到地上,被正在摆荡的荡椅底部击中头部并卡在了地面与荡椅之间。小樱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小樱家长悲痛欲绝,遂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案件中荡椅有两处明显与国家强制标准不符,即:底部与地面距离过小;荡椅没有限位装置。也就是说,荡椅在安装时即在客观上存在重大安全缺陷,这是导致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小樱家长疏于监管,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小樱家长107.2万余元;驳回小樱家长其余诉请。


游乐设备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责任主体问题,也就是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二是责任比例问题,各方责任主体各自应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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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材料


三、关于责任主体:

游乐设备公司上诉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荡椅底部与地面的距离仅为94毫米,远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所规定的400毫米;并且该荡椅无限位装置,摆动幅度不受限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中单侧摆动幅度不得大于45度的规定。如上所述,该荡椅并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的安全缺陷,相应缺陷是致使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小樱与小可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为人,对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可能的损害后果并不清楚,所以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小樱的家长,事发时在旁与人聊天,使两个孩子脱离其视线独自玩乐,未能尽到合理且必要的看护和监管职责,疏于履行监管义务,与小樱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而居委、物业和街道等主体,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责任比例:

游乐设备公司是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因荡椅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的安全缺陷,并导致小樱死亡,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小樱家长自身存在监管不当的过错,可由此减轻侵权人游乐设备公司的责任。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游乐设备公司对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樱家长自担40%的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转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第2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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