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不到兩週的時間就到除夕了,各位盒友們上學的大部分都考完試放假回家了、上班的應該也期盼著假期趕緊到來。趁著這個時候,偷閒給大家整理一下法律規定中的各種假期,看看大家這一年享受到了多少。
一、休息日
首先第一個便是休息日,正常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週的休息日。每年有52個完整週(不考慮閏年及其他情況),也就意味著每年有104個休息日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當然,從上述規定也可以看出,有些公司實行單休或者大小周,將44小時分攤在六天裡,也是合法的。
同時,《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需要強調的是,休息日加班的,應該在原來工資的基礎上再支付百分之二百也就是二倍的工資作為報酬,而不是再支付百分之一百,下面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報酬也同理。
二、法定節假日
法定休假日共計13天,分別是: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4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可能有人會說,不對啊,我記得勞動節放了5天、國慶節放了7天呢。因為那是調休,休息日還要補回來的呢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函〔2025〕1號 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 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三、部分公民享受的節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主要有: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週六、週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週六、週日,則不補假。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數由用人單位通過制訂規章制度的方式確定。事假是無薪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有規定可發薪水的則從其規定。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間的工資:(一)在事假期間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不扣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的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發了工資,且事假達到20天的,勞動者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五、病假
這裡的病假是指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治療的假期,如果是工傷則適用工傷的有關規定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的時間,有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24個月等情況(特殊情形的可延長)。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如果是工傷的話,《工傷保險條例》另外規定了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六、婚假
各個地區的婚假天數不盡相同,根據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婚假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往往會延長一定期限,於是出現了山西長達30天的婚假;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於公開徵求《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提出增加:“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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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產假
產假的天數是:98天+各地獎勵天數。
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有“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14周即98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另外,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三胎政策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紛紛修改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大部分地區加大了延長產假天數的力度,各地區延長的產假天數以60天居多,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遼寧、安徽、四川、新疆等。江蘇延長60天,廣東、重慶增加80天,江西、青海增加90天,海南、河南延長3個月,吉林、西藏甚至可延長至一年。黑龍江、甘肅則直接規定產假天數為180天。另外,個別地區加大了二孩、三孩的產假天數,如浙江一孩延長產假60天,二孩、三孩則延長90天。
除此之外,關於生孩子以及女性權益保障的假期五花八門,例如各個省市自治區都在自己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了男方的護理假或陪產假、產前假、孕期產前檢查假、哺乳假、部分省市規定的痛經假(如江蘇、遼寧等)、保胎假、節育假等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發放一定的衛生用品或者費用。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一)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二)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每2個小時安排至少10分鐘工間休息;(三)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
八、喪假
實務操作中喪假的天數基本上為3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內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九、帶薪年休假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假期的天數和工作年限有關:
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此外,帶薪年休假也有例外情況,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同時,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十、其他假期
除了上面這些比較常見的假期外,還有一些不太熟悉,例如《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的探親假、《工會法》規定的社會活動假、特殊時期傳染病防治的假期、地方性政策中規定的獨生子女護理假、育兒假、公司自行規定的經營性放假和福利假期等。
《工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