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假的那些事


3楼猫 发布时间:2025-01-17 01:40:56 作者:宫越华 Language

还有不到两周的时间就到除夕了,各位盒友们上学的大部分都考完试放假回家了、上班的应该也期盼着假期赶紧到来。趁着这个时候,偷闲给大家整理一下法律规定中的各种假期,看看大家这一年享受到了多少。

一、休息日

首先第一个便是休息日,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的休息日。每年有52个完整周(不考虑闰年及其他情况),也就意味着每年有104个休息日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当然,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有些公司实行单休或者大小周,将44小时分摊在六天里,也是合法的。

同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需要强调的是,休息日加班的,应该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再支付百分之二百也就是二倍的工资作为报酬,而不是再支付百分之一百,下面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报酬也同理。

二、法定节假日

法定休假日共计13天,分别是: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可能有人会说,不对啊,我记得劳动节放了5天、国庆节放了7天呢。因为那是调休,休息日还要补回来的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5〕1号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三、部分公民享受的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

这里的病假是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治疗的假期,如果是工伤则适用工伤的有关规定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时间,有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等情况(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如果是工伤的话,《工伤保险条例》另外规定了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婚假

各个地区的婚假天数不尽相同,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往往会延长一定期限,于是出现了山西长达30天的婚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提出增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关于放假的那些事-第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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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三胎政策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修改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地区加大了延长产假天数的力度,各地区延长的产假天数以60天居多,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安徽、四川、新疆等。江苏延长60天,广东、重庆增加80天,江西、青海增加90天,海南、河南延长3个月,吉林、西藏甚至可延长至一年。黑龙江、甘肃则直接规定产假天数为180天。另外,个别地区加大了二孩、三孩的产假天数,如浙江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则延长90天。

除此之外,关于生孩子以及女性权益保障的假期五花八门,例如各个省市自治区都在自己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陪产假、产前假、孕期产前检查假、哺乳假、部分省市规定的痛经假(如江苏、辽宁等)、保胎假、节育假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八、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九、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假期的天数和工作年限有关:

  1.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此外,带薪年休假也有例外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同时,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其他假期

除了上面这些比较常见的假期外,还有一些不太熟悉,例如《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的探亲假、《工会法》规定的社会活动假、特殊时期传染病防治的假期、地方性政策中规定的独生子女护理假、育儿假、公司自行规定的经营性放假和福利假期等。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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