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動漫】荒木的奇妙人生——石之海的法律細節到底有多專業?


3樓貓 發佈時間:2022-03-25 13:53:14 作者:dp Language

荒木的奇妙人生——石之海的法律細節到底有多專業?

西曆2011年,美國·佛羅里達州。在與戀人兜風途中遇到了交通事故的空條徐倫,因被陷害而獲刑15年。收容設施是州立綠海豚街重警備監獄——別名「水族館」。

簡介讀至此,疑問浮上心頭:空條徐倫是誰?為何被陷害?又為何被判刑15年?空條家人的出生點是不是祖傳監獄?她又是否會繼承那個男人無敵的替身和性格?

人物簡介:

空條徐倫(JOLYNE CUJOH)

徐倫年齡為十九(2011年),本是名極其普通的少女,這天,她剛剛交到的條件頗不錯的男友,駕車在高速公路上兜風,二人正在卿卿我我的時候,由於一瞬間的走神,發生了交通事故。事發後,徐倫的男友及其律師設計將責任完全推到了徐倫身上,無辜的徐倫就這樣被關進了監獄。在查看母親送來的物品的時候,徐倫被能製造替身的箭的碎片刺破了手指,身上流著JOJO血液的她,同時,已同母親離異的父親空條承太郎來到了監獄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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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梅歐

空條徐倫的前男友,因為意圖掩蓋交通肇事而導致空條徐倫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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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幕——名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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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倫社死現場(日裔為什麼會用無名指啊?這是什麼替身使者的奇妙聯想?荒木你來解釋下?)

順序說明:TV版刪除了漫畫的幾段臺詞,其實一定程度上削減了荒木原版對徐倫被捕這段刻畫的專業性。為作詳細說明,本文將插入一些漫畫版插頁。在TV版裡,徐倫被捕的畫面被略去。車禍現場則穿插在與律師會見的談話中。時間為第一集:11:59~14:40。本文為敘事的流暢性,故按漫畫時間來介紹

第一幕——事故現場及正確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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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徐倫的回憶中我們可以瞭解到,事故發生後徐倫的第一反應是叫救護車,但小羅羅擔心自己被捕迅速阻止了徐倫的正義做法。徐倫一開始是拒絕的。可奈何承太郎罪孽深重,從小缺少父愛的徐倫哪能架得住初戀男友的愛情詰問。被羅密歐三言兩語拉上了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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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荒木提醒,請各位替身使者們不要入戲太深。那麼在中國,我們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問題呢?

1、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公安機關會做下列處理:

3、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4、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5、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6、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對整個案件的分析將放到審判徐倫幕詳細敘述)

第二幕——徐倫被捕和米蘭達警告

(不是米斯達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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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幅漫畫的右下角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抓捕徐倫時一位警察在說:“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

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稱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起源於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由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所撰寫的判決書。如果警察在審訊時沒有預先作出以上4條警告,那麼,被訊問人的供詞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進入司法程序。米蘭達案判決30多年來,這條法律規定如今在美國是婦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後,一般都是開口就說:“我要對我的律師說話”徐倫作為土生土長的美利堅公民,又是七進七出少管所的喬家淑女,自然也是無視警察的怒吼,淡定的說出:“吵死了!給我叫律師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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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幕——律師會見與辯訴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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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師會見這一幕中,律師開門見山的跟徐倫介紹了她現在的情況:被以盜竊和肇事逃逸的罪名起訴。且因為有兩次盜竊的前科,不能夠被保釋。

在我國保釋制度又稱取保候審制度。

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由前面律師所透露,徐倫有兩次盜竊的前科。可是這一定構成累犯而不能被保釋嗎?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在可以查閱的資料中顯示:2006空條徐倫十四歲。某天她在放學路上撿到了一個錢包,被失主(一對父子)認為是盜竊。他們報警引來警察,見狀,空條徐倫搶走他們的車想要逃離,不料引發了車禍。在警察局時父親的缺席,給空條徐倫留下了深深的陰影。而此次事故發生時間是2011年。

那麼就有對於徐倫是否構成累犯就有幾個問題可以被討論:

1、案發時徐倫是否已經被刑滿釋放滿5年?

2、未滿18週歲的徐倫犯盜竊罪是否被判處了有期徒刑?

3、法條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除外是否可以理解成十八週歲前犯罪不計入累犯的判斷標準中去?(中國的司法實踐一般不計入,因此徐倫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不構成累犯,也就是可以被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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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著律師開始詢問徐倫案發時是誰開車,徐倫含糊不清的說辭正中下懷。無良律師便開始一步步將徐倫引入設置好的圈套,向徐倫介紹起了辯訴交易制度。大肆向徐倫吹捧這種制度能給徐倫帶來的好處和簡易程度,並以如果你不願意的話可能面臨遠比交易帶來的嚴酷的多的刑罰相威脅。【Even when the charges are more serious, prosecutors often can still bluff defense attorneys and their clients into pleading guilty to a lesser offense. As a result, people who might have been acquitted because of lack of evidence, but also who are in fact truly innocent, will often plead guilty to the charge. Why? In a word, fear. And the more numerous and serious the charges, studies have shown, the greater the fear. That explains why prosecutors sometimes seem to file every charge imaginable against defendants.】

辯訴交易(plea bargain),是美國的一項司法制度,指在法官開庭審理之前,處於控訴一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plea of Guilty)。

二戰以後,美國由於種種社會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決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檢察官開始用協議和交易的方式,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由於這種結案方式迅捷而靈活,因而在聯邦和各州得到廣泛採用。197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正式確認了辯訴交易的合法性。美國1974年修訂施行的《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明確地將辯訴交易作為一項訴訟制度確立下來。但辯訴交易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在理論界引起了廣泛的爭論,擁護者和反對者的力量都很強大,在實踐中也未順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檢察長命令全州所有檢察官停止參加辯訴交易。“全國刑事審判標準及目標諮詢委員會”還在全國呼籲爭取在1978年之前廢除辯訴交易。當然,辯訴交易並沒有停止。聯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辯訴交易結案的。

辯訴交易這種制度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辯訴交易這種處理案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大減少審判費用,對檢察官而言,與其沒有把握判被告有罪,還不如讓他以較小的罪名受到懲罰;而且辯訴交易也沒有像有的學者批評的那樣出賣司法尊嚴和社會利益;相反,這樣做正是為了維護社會公正,如果能讓罪犯心服口服地服刑,這對罪犯本身和對整個社會都是有利的。其實,辯訴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訴訟的公平與效率的平衡點。

同時這種制度也有著無可彌補的缺點,那就是冤假錯案的大量產生。原因主要如下:

被告人在作出認罪答辯時,只需告知其以下三項被自動放棄的憲法權利:

(1)禁止強迫自證其罪權;

(2)被陪審團審理的權利;

(3)與控方在法庭上對質的權利。如果法院根據被告人的認罪答辯作出了判決,則被告人不能就判決提起上訴。2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堪薩斯州,如果被告人作出了認罪答辯且法院按照辯訴交易內容進行了判決,那麼被告人就自動喪失了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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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如此嗎?徐倫真的只能像律師口中所說毫無自證清白的餘地了嗎?

美國部分州則採取了附條件限制的做法,即被告人作出認罪答辯後,原則上不能再就判決進行上訴,除非:

(1)訴訟程序存在裁判缺陷(jurisdictionaldefect);

(2)認罪答辯是在不自願或者不理性的情況下作出的。這裡所提到的裁判缺陷,主要是指與非裁判缺陷(nonjurisdictionaldefect)相對應的情形。

美國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如果被告人自願作出認罪答辯並簽署答辯協議,就自動排除了先前程序中的任何瑕疵和不規範,比如沒有及時給予米蘭達警告,或者拒絕了被告人獲得快速審

判的權利等,但是若非裁判缺陷發生在辯訴交易後,則被告人依然可提起上訴。

對於進行認罪答辯且明示放棄上訴權的被追訴人能否對量刑提起上訴的問題,聯邦最高法院於2019年2月27日就Garzav.Idaho一案作出最終判決:即使被追訴人在辯訴交易中明示放棄上訴權,律師也有義務依照被追訴人的主張遞交上訴告知書。Garza與控方達成了兩項辯訴交易協議,每一項協議中被追訴人Garza都承諾放棄上訴權。刑罰確定之後,Garza向其律師表明其對量刑結果不滿要求上訴的意願,律師認為因為Garza已經放棄了上訴權,因此沒有遞交上訴告知書。過了上訴期限後,Garza以其辯護律師不提起上訴而構成無效辯護為由在愛達荷州尋求救濟未果。如前所述,因律師不遵從被追訴人明示的上訴主張導致被追訴人喪失上訴權的,構成無效辯護。因此,案件的爭點在於被追訴人在辯訴交易中明確放棄上訴權後,是否依然可以主張上訴?如果Garza放棄上訴權後依然可以主張上訴,那麼Garza的律師就構成無效辯護,應該對被追訴人予以救濟。

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數意見支持Garza提出的其律師沒有提供有效辯護的主張。多數意見認為,縱然被追訴人放棄了上訴權,他依然可以遞交上訴狀提起上訴,只是上訴的事項少於別人而已。辯訴協議只是協定,無法約束協議事項之外的被追訴人的權利,況且一些被追訴人提出主張的權利是無法放棄的,例如被追訴人主張放棄權利時是不明智或者不自願的。綜上,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來看,不管辯訴交易的被追訴人是否放棄上訴權,始終保護被告人提起上訴主張的權利,為辯訴交易的被告人保留了一項司法救濟途徑。

在本案中,徐倫在庭審過程中並沒有被法院告知同意辯訴交易就喪失了上訴權,而且作為辯護人的律師也沒有對徐倫的權利削減進行及時告知。根據聯邦判例來推測,徐倫並沒有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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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之後:一個燥熱的夜晚,在沒有什麼幹勁時習慣性點開羅老師的視頻,想給自己灌點羅氏雞湯。聽完後腦海中突然劃過一道靈感的火花——為什麼我不能去寫些東西來運用我所學的這些知識呢?時事有些太過敏感,容易引起反作用的效果,最後演變成鍵盤質量評測。為什麼不從動畫、遊戲入手呢?虛擬的世界、虛擬的人物、虛擬的事件。像是一個巨大的“張三人生經歷”待人分析。因為當天正好看到了jojo的同人cos,便敲定第一篇從《石之海》這部作品開始寫起。查閱資料的過程中發現在2020年時,貼吧有位老哥便與我的想法不謀而合,自己查閱了佛羅里達州的一些法律來介紹《石之海》第一集出現的可以被討論的法律問題。幸好老哥不是法學專業出身,工作也比較繁忙,沒有細細道來。這才給了我一些繼續討論的空間。在徵得他的同意後,借鑑了一些思路繼續寫下去。果然啊,jo廚都是有用的人!

參考文章:

《“辯訴交易”已達成,被告人還能提出上訴嗎》時間:2019-06-12 作者:姜丹 來源:檢察日報

《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作者:何雨亭 發佈時間:2013-05-17  來源:中國法院網

漫畫圖片來源:up主飆鼠奶酪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4335596?from=search&spm_id_from=333.337.0.0

TV版動畫圖片來源:bilibili《jojo的奇妙冒險石之海》

《米蘭達警告》 作者:唐荔 來源:百度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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