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木的奇妙人生——石之海的法律细节到底有多专业?
西历2011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在与恋人兜风途中遇到了交通事故的空条徐伦,因被陷害而获刑15年。收容设施是州立绿海豚街重警备监狱——别名「水族馆」。
简介读至此,疑问浮上心头:空条徐伦是谁?为何被陷害?又为何被判刑15年?空条家人的出生点是不是祖传监狱?她又是否会继承那个男人无敌的替身和性格?
人物简介:
空条徐伦(JOLYNE CUJOH)
徐伦年龄为十九(2011年),本是名极其普通的少女,这天,她刚刚交到的条件颇不错的男友,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兜风,二人正在卿卿我我的时候,由于一瞬间的走神,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后,徐伦的男友及其律师设计将责任完全推到了徐伦身上,无辜的徐伦就这样被关进了监狱。在查看母亲送来的物品的时候,徐伦被能制造替身的箭的碎片刺破了手指,身上流着JOJO血液的她,同时,已同母亲离异的父亲空条承太郎来到了监狱里。
罗梅欧
空条徐伦的前男友,因为意图掩盖交通肇事而导致空条徐伦入狱。
序幕——名场面
徐伦社死现场(日裔为什么会用无名指啊?这是什么替身使者的奇妙联想?荒木你来解释下?)
顺序说明:TV版删除了漫画的几段台词,其实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荒木原版对徐伦被捕这段刻画的专业性。为作详细说明,本文将插入一些漫画版插页。在TV版里,徐伦被捕的画面被略去。车祸现场则穿插在与律师会见的谈话中。时间为第一集:11:59~14:40。本文为叙事的流畅性,故按漫画时间来介绍
第一幕——事故现场及正确处理方法
观看顺序→
从徐伦的回忆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徐伦的第一反应是叫救护车,但小罗罗担心自己被捕迅速阻止了徐伦的正义做法。徐伦一开始是拒绝的。可奈何承太郎罪孽深重,从小缺少父爱的徐伦哪能架得住初恋男友的爱情诘问。被罗密欧三言两语拉上了不归路。
受荒木提醒,请各位替身使者们不要入戏太深。那么在中国,我们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问题呢?
1、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会做下列处理:
3、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4、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5、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6、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对整个案件的分析将放到审判徐伦幕详细叙述)
第二幕——徐伦被捕和米兰达警告
(不是米斯达警告)
从第一幅漫画的右下角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抓捕徐伦时一位警察在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由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所撰写的判决书。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徐伦作为土生土长的美利坚公民,又是七进七出少管所的乔家淑女,自然也是无视警察的怒吼,淡定的说出:“吵死了!给我叫律师来啊!”
第三幕——律师会见与辩诉交易制度
在律师会见这一幕中,律师开门见山的跟徐伦介绍了她现在的情况:被以盗窃和肇事逃逸的罪名起诉。且因为有两次盗窃的前科,不能够被保释。
在我国保释制度又称取保候审制度。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由前面律师所透露,徐伦有两次盗窃的前科。可是这一定构成累犯而不能被保释吗?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可以查阅的资料中显示:2006空条徐伦十四岁。某天她在放学路上捡到了一个钱包,被失主(一对父子)认为是盗窃。他们报警引来警察,见状,空条徐伦抢走他们的车想要逃离,不料引发了车祸。在警察局时父亲的缺席,给空条徐伦留下了深深的阴影。而此次事故发生时间是2011年。
那么就有对于徐伦是否构成累犯就有几个问题可以被讨论:
1、案发时徐伦是否已经被刑满释放满5年?
2、未满18周岁的徐伦犯盗窃罪是否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3、法条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是否可以理解成十八周岁前犯罪不计入累犯的判断标准中去?(中国的司法实践一般不计入,因此徐伦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不构成累犯,也就是可以被保释)
紧接着律师开始询问徐伦案发时是谁开车,徐伦含糊不清的说辞正中下怀。无良律师便开始一步步将徐伦引入设置好的圈套,向徐伦介绍起了辩诉交易制度。大肆向徐伦吹捧这种制度能给徐伦带来的好处和简易程度,并以如果你不愿意的话可能面临远比交易带来的严酷的多的刑罚相威胁。【Even when the charges are more serious, prosecutors often can still bluff defense attorneys and their clients into pleading guilty to a lesser offense. As a result, people who might have been acquitted because of lack of evidence, but also who are in fact truly innocent, will often plead guilty to the charge. Why? In a word, fear. And the more numerous and serious the charges, studies have shown, the greater the fear. That explains why prosecutors sometimes seem to file every charge imaginable against defendants.】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
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辩诉交易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辩诉交易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大减少审判费用,对检察官而言,与其没有把握判被告有罪,还不如让他以较小的罪名受到惩罚;而且辩诉交易也没有像有的学者批评的那样出卖司法尊严和社会利益;相反,这样做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如果能让罪犯心服口服地服刑,这对罪犯本身和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其实,辩诉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同时这种制度也有着无可弥补的缺点,那就是冤假错案的大量产生。原因主要如下:
被告人在作出认罪答辩时,只需告知其以下三项被自动放弃的宪法权利:
(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权;
(2)被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3)与控方在法庭上对质的权利。如果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作出了判决,则被告人不能就判决提起上诉。2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堪萨斯州,如果被告人作出了认罪答辩且法院按照辩诉交易内容进行了判决,那么被告人就自动丧失了对该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
真的如此吗?徐伦真的只能像律师口中所说毫无自证清白的余地了吗?
美国部分州则采取了附条件限制的做法,即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后,原则上不能再就判决进行上诉,除非:
(1)诉讼程序存在裁判缺陷(jurisdictionaldefect);
(2)认罪答辩是在不自愿或者不理性的情况下作出的。这里所提到的裁判缺陷,主要是指与非裁判缺陷(nonjurisdictionaldefect)相对应的情形。
美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如果被告人自愿作出认罪答辩并签署答辩协议,就自动排除了先前程序中的任何瑕疵和不规范,比如没有及时给予米兰达警告,或者拒绝了被告人获得快速审
判的权利等,但是若非裁判缺陷发生在辩诉交易后,则被告人依然可提起上诉。
对于进行认罪答辩且明示放弃上诉权的被追诉人能否对量刑提起上诉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就Garzav.Idaho一案作出最终判决:即使被追诉人在辩诉交易中明示放弃上诉权,律师也有义务依照被追诉人的主张递交上诉告知书。Garza与控方达成了两项辩诉交易协议,每一项协议中被追诉人Garza都承诺放弃上诉权。刑罚确定之后,Garza向其律师表明其对量刑结果不满要求上诉的意愿,律师认为因为Garza已经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没有递交上诉告知书。过了上诉期限后,Garza以其辩护律师不提起上诉而构成无效辩护为由在爱达荷州寻求救济未果。如前所述,因律师不遵从被追诉人明示的上诉主张导致被追诉人丧失上诉权的,构成无效辩护。因此,案件的争点在于被追诉人在辩诉交易中明确放弃上诉权后,是否依然可以主张上诉?如果Garza放弃上诉权后依然可以主张上诉,那么Garza的律师就构成无效辩护,应该对被追诉人予以救济。
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意见支持Garza提出的其律师没有提供有效辩护的主张。多数意见认为,纵然被追诉人放弃了上诉权,他依然可以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只是上诉的事项少于别人而已。辩诉协议只是协定,无法约束协议事项之外的被追诉人的权利,况且一些被追诉人提出主张的权利是无法放弃的,例如被追诉人主张放弃权利时是不明智或者不自愿的。综上,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不管辩诉交易的被追诉人是否放弃上诉权,始终保护被告人提起上诉主张的权利,为辩诉交易的被告人保留了一项司法救济途径。
在本案中,徐伦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被法院告知同意辩诉交易就丧失了上诉权,而且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也没有对徐伦的权利削减进行及时告知。根据联邦判例来推测,徐伦并没有丧失其上诉权。
写在之后:一个燥热的夜晚,在没有什么干劲时习惯性点开罗老师的视频,想给自己灌点罗氏鸡汤。听完后脑海中突然划过一道灵感的火花——为什么我不能去写些东西来运用我所学的这些知识呢?时事有些太过敏感,容易引起反作用的效果,最后演变成键盘质量评测。为什么不从动画、游戏入手呢?虚拟的世界、虚拟的人物、虚拟的事件。像是一个巨大的“张三人生经历”待人分析。因为当天正好看到了jojo的同人cos,便敲定第一篇从《石之海》这部作品开始写起。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在2020年时,贴吧有位老哥便与我的想法不谋而合,自己查阅了佛罗里达州的一些法律来介绍《石之海》第一集出现的可以被讨论的法律问题。幸好老哥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工作也比较繁忙,没有细细道来。这才给了我一些继续讨论的空间。在征得他的同意后,借鉴了一些思路继续写下去。果然啊,jo厨都是有用的人!
参考文章:
《“辩诉交易”已达成,被告人还能提出上诉吗》时间:2019-06-12 作者:姜丹 来源:检察日报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作者:何雨亭 发布时间:2013-05-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漫画图片来源:up主飙鼠奶酪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4335596?from=search&spm_id_from=333.337.0.0
TV版动画图片来源:bilibili《jojo的奇妙冒险石之海》
《米兰达警告》 作者:唐荔 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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