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工作】個人所得稅的各種知識(一)------名詞篇(一)


3樓貓 發佈時間:2023-04-28 18:34:00 作者:duyu0416 Language

        內容極長,全部看完起碼幾個小時,可以挑自己感興趣的慢慢看


      最近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時候了,這個時候就是越來越多的告訴你“國家給你發錢啦!”,”你又有一筆錢可以領取啦!“,”快來退稅領錢啦!”這類標題復甦繁殖的季節了,這類視頻文章只告訴你了會退稅,和怎麼退稅操作,但是卻沒有詳細告訴你為什麼會退稅,這個“稅”又是從哪裡來的。你真的瞭解自己的工資和個人所得稅嗎?你可能會說我工資都沒有過5000元,這件事情就根本與我無緣來戲虐自己微薄的工資,甚至有的財務人員對於個人所得稅,工資都是分辨不清,但是我可以保證你慢慢看完下面的內容不但可以回去給你公司的財務好好上課,也能告訴你工資沒有5000元個稅也和你有關。

        我們也經常看到最近幾年頻發的偷稅漏稅的新聞,你們會發現,工資,勞動報酬,勞務所得,經營所得各種都是在說拿到手裡的錢的名詞,可是為什麼叫法不一樣互相變化以後就會成為偷稅的方法呢?為什麼個稅除了每個月財務幫你計算的比例以後還會出現核定固定稅率的呢?為什麼工資就會越多繳稅比例越高?為什麼當老闆從來不拿工資也會交個稅呢?是不是我所有拿到手裡的錢都需要交稅呢?

【   】內容是相關法律法規全名,方便大家百度找到具體內容(因為禁止添加站外超級鏈接,沒辦法直接引用跳轉,但是大家可以在國家人民政府網---信息公開---國家規章庫找到這些法律法規,百度到的一般都只是截取部分內容不完全),而且都是未作廢任然有效的法律法規。

    一、基本名詞解釋

    什麼是工資?並不是說每個月打到你工資卡上的錢就是工資,工資範圍很廣,也有很多內容不是工資,也有多種不同稱呼,不同稱呼又是不同情況下引用的基礎,下面讓我們來一一認識一下

    目錄

     1、工資總額

     2、勞務報酬  

     3、津貼、補貼、補助

     4、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帶薪缺勤、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職工概念)

     5、工資薪金總額

     6、工資薪金所得

     7、個人所得稅

     8、預扣預繳和彙算清繳

     9、臨時工

     10、退休返聘

     11、兼職

     12、其他名詞(實發工資、應發工資、績效工資、基本工資、計提工資、綜合收入、經營收入)


     1、工資總額(統計範疇概念)

            “工資總額”屬於統計範疇的概念,可以說,它是我國過去多年來計劃經濟的產物。我國政府為了能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經濟指標進行宏觀調控,特別設置了監控個人收入的“工資總額”指標和監控個人支出的“物價指數”指標,目的在於避免收入差距過大和物價波動過大的問題。為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1989年9月30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統計局1990年1月1日發佈第一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均執行該規定。

            過去,“工資總額”主要用於統計指標本身。現在,除此之外,更主要的還是用於計算各單位繳納各項社保金的基數。如果本單位的實際工資總額低於本地區公佈的平均工資總額基數,應按本地區公佈的平均工資總額基數的比例計算繳納各項社保金;如果本單位的實際工資總額高於本地區公佈的平均工資總額基數,則按本單位的實際工資總額的比例計算繳納各項社保金。


     概念範疇

    工資應包括以下組成部分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按照《關於工資組成的規定》的規定,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與工傷及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此外,按照《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及《人社部關於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口徑問題的函》的規定,國有企業按月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及節日補助、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等也應納入工資總額。

    工資不包括以下組成部分:

    (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解釋: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卹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需要注意的是這些都需要由公司出具相應的規章制度標準作為自查備案資料才可以,否則還是被認定作為貨幣性福利合併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物各項支出;

    【解釋: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產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法規依據

     (1)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部《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發佈於1995年8月4日】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12月6日勞部發〔1994〕489號公佈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1條規定,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當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記入成本的還是不記入成本的,不論是按照國家規定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發佈於1990年1月1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發佈於2018年12月18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關於工資組成的規定》第三至第十條,其中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個部分組成。【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批准 1990年1月1日 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佈】


    使用範圍

            需要指出的是《關於工資組成的規定》所定義的為“工資總額”,偏向於統計口徑角度,其中關於工資總額組成部分的規定在實踐中被大量使用,也極大的影響了勞動部對工資的定義。但考慮到其定義的部門傾向性及本文的法律類別,因此只取其關於工資總額組成部分的規定,其餘不做深入;而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對於同為勞動部部門規章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可依新勝舊的原則,以其發佈的先後順序為取捨標準,故認為以《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工資概念的描述為工資的定義更為恰當。工資總額是單位主體向其成員實際支付的全部勞動報酬,而不論勞動報酬的列支渠道。另外,任何單位都要統計並上報“工資總額報表”的數據。


    適用主體

      是單位主體向其成員實際支付的全部勞動報酬,而不論勞動報酬的列支渠道。另外,任何單位都要統計並上報“工資總額報表”的數據。


    PS.額外小知識

     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修訂過程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在修訂一九五五年國務院批准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形成的。這次修訂工作是從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國務院國民經濟統一核算標準領導小組辦公室出面組織國家統計局、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的力量共同進行的。修訂工作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1-1987.2):主要是蒐集國內外工資總額組成方面的有關文件,召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大專院校科研部門同志參加的研討會,就修訂的必要性和修訂的若干原則進行研究並基本取得一致意見,根據討論的意見起草了《規定》(修訂初稿)及修訂說明,發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

      第二階段(1987.3-1987.5):派出四個調查組分赴十一個地區進行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根據各部門、各地區的意見對修訂初稿進行修改下發徵求意見。

      第三階段(1987.6-1987.10):根據各部門、各地區的意見並在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同志參加的全國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會議上進行討論研究的基礎上修改定稿。

      二、修訂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工資範圍的問題

      在修訂過程中對此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多數部門和地區同意送審稿中提出的工資總額的範圍,認為既符合目前計劃、統計以及工資基金管理的現狀,也照顧了歷史資料以及國際間的對比。第二種意見認為工資總額應僅限於按勞分配部分,對於“非按勞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工資和由於物價上漲支付的津貼等)可另行處理,這樣企業可以有更多的靈活性。第三種意見認為目前的工資總額不能全面反映職工收入水平,建議把工資總額的範圍加以擴大改為職工收入,把職工在單位取得的一切貨幣收入都包括在內。我們認為,將工資總額的範圍擴大為職工收入(績效工資總額的概念),雖有利於從宏觀上對消費基金的控制,反映職工的收入狀況,但在目前國家對工資基金進一步加強管理的情況下,如將工資總額的範圍擴大為職工收入將不利於國家對職工工資實行計劃管理,同時職工收入的界限也很難劃清。同樣,如果把“非按勞分配”的部分從工資總額的範圍中剔除,也不利於國家對工資總額的計劃管理。因此,我們認為採用第一種範圍比較合適。至於職工收入指標,擬另行研究統計方法。

      (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項目如何確定的問題

      工資制度改革前,職工的工資制度及其標準都是由國家統一規定的,因此,工資總額組成的項目是按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在工資制度改革中,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制度及工資標準仍由國家統一規定外,國家對企業相繼實行了各種不同形式的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企業內部職工的工資如何分配由企業自行確定(即一般所說的兩級分配)。這次修訂的工資總額項目如何確定,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根據企業內部分配給職工的形式確定,另一種意見是根據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各種不同形式確定。我們考慮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各種分配辦法,是國家對企業分配工資總額指標的一種形式,企業取得的工資總額指標不一定全部分配給職工,為了確切反映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組成項目,同時考慮歷史和國際間的對比,我們研究採用了第一種意見。

      (三)關於肉類等價格補貼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的問題

      一九八五年,在價格改革中,各地對肉類、蔬菜等價格進行了調整,為了不使因價格上漲而影響職工實際收入的提高,根據國家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相繼建立肉類等價格補貼,對於此項補貼我們認為其性質應屬於工資,但由於各地區規定的支付形式、支付標準和經費來源都不一致,使基層單位統計困難。因此,過去在統計制度上規定肉類等價格補貼其性質屬於工資,但不由基層單位上報,而由各級統計部門根據有關資料進行估算,對外公佈職工貨幣工資時包括了肉類等價格補貼。這次修訂,我們根據工資的性質和便於計算職工實際工資的原則,將肉類等價格補貼計入工資總額。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的實施範圍。原《暫行規定》只在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事業及機關、團體實行。一九五六年以後,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我國所有制形式有了很大變化,此後原《暫行規定》只是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實行。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所有制單位沒有明確是否實行,但在工資統計上,實際是參照原《暫行規定》執行的。這次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都應按照企業、則明確應參照《規定》執行。關於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企業,則明確應參照《規定》執行。這裡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本規定列舉的工資總額的獎金和津貼項目,只適用於國家在計劃、統計、會計上對工資總額的核算,不作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獎金和津貼制度的依據。

      (二)關於計算工資總額所規定的人員範圍。原《暫行規定》包括在冊與非在冊兩類人員的工資。鑑於這一人員劃分已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用工制度,因此,這次改為“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根據目前的用工制度,全部職工應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和計劃外用工。

      (三)關於工資總額的定義。原《暫行規定》沒有加以明確,這次明確規定為“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並進一步規定了計算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這樣就更加明確了工資總額的概念。

      (四)關於會計、統計上的工資總額。原《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一律按應付統計,考慮到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不同的目的和需要,這次取消了這一條規定。在實際工作中統計上(包括銀行現金統計中的工資統計)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應按實發數,會計則按應發數。但對逢節日提前預發下月的工資,在國家統計局的工資統計中仍應統計在應發工資總額中。

      (五)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原《暫行規定》第五條列了二十六項,這種方法沒有概括歸類,不能體現工資總額組成各個部分的內在聯繫。為此,這次《規定》第四條把全部工資總額歸納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個部分,並規定了每一組成部分的定義。

      (六)關於計時工資。原《暫行規定》僅為“對已做工作按工資標準支付的計時工資”。這次根據當前情況,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以及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包括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包括在內。

      (七)關於計件工資。原《暫行規定》只籠統地規定為“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計件工資”,這次則根據目前的情況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八)關於獎金。原《暫行規定》僅把經常性獎金列入工資總額,而一次性獎金未列入工資總額。實踐證明這樣劃分不夠合理。如年終獎的享受面廣,數量大,雖屬一次性,其性質確屬勞動報酬,應列入工資總額。有些獎金,如勞動競賽獎以及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獎金,很難劃分經常性與一次性。為了正確地反映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情況,這次把各種獎金歸為一類,不再區分經常性與一次性,對獎金的範圍明確規定為,除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不列入工資總額外,其他各種獎金均列入工資總額。

      (九)關於津貼和補貼。這次在原《暫行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情況按照其不同的支付原因,分為兩大類。由於地區和行業特點不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確定工資總額中津貼的範圍時,應當根據《規定》對各種津貼和補貼的解釋來確定。凡符合各種津貼和補貼解釋的,均應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包括在工資總額中。

      (十)關於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這次《規定》第十一條中增列了“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實行租賃經營單位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和“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等項。

      稿費、講課費及專門工作報酬,其性質屬於勞動報酬,原《暫行規定》將其列入工資總額內。但由於這部分費用一般是專款支出,而且支付對象很廣,又不固定,職工以外的人員也可以享受,寫稿人、講課人所在單位無法統計。因此,這次改為不列入工資總額。這部分費用由支付單位在工資總額外另行計算。

      “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即解僱金,原《暫行規定》將其列入工資總額中。考慮到這部分費用屬勞動保險性質,因此根據當前情況將其名稱做了改變,並不再列入工資總額。


    2、勞務報酬  (注意,不是勞動報酬)


    概念範疇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勞務是指:以活勞動形式為他人提供某種特殊使用價值的勞動;經營含有籌劃、謀劃、計劃、規劃、組織、治理、管理等含義,《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一)籌劃並管理;(二)泛指計劃和組織。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2018年12月18日發佈,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上述勞務中,並沒有包含建築勞務。根據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規定,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1996年7月22日發佈,1996年1月1日起執行(部分條款失效,但第三條未失效)】


    使用範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


    3、獎勵金(包含薪資獎金,其他社會性獎金)


    概念範疇

          獎金需要單獨列名說一下是因為它有一個特殊性存在,我們常說的獎金其實是公司上班發放的每月工資之外和某些特定性任務或者效益綁定而與工資之外額外發放金額不固定的“薪資”,本質上他還是工資的一部分,但是他的個稅計算目前政策是適用單獨計稅的計算方式(該政策“全年一次性獎金”目前規定是單獨計稅,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以後是會取消,將獎金合併到工資一併計稅)社會性獎勵金其實也屬於獎金的一部分,這部分有:見義勇為獎金、舉報協查違法犯罪獎金、基金會頒獎、彩票中獎等。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組成的規定》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批准 1990年1月1日 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佈】


    使用範圍 

    關於獎金的範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包括髮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四)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五) 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包括科學發展觀獎勵(類似企業績效,與機關和當地的評比深度綁定,如果發生負面輿情基本就會有扣除)

    PS.額外小知識

    對於“獎金”,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有很多優惠政策,現在梳理如下。

      (一)見義勇為獎金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給見義勇為者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25號)規定,為了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維護社會治安,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體育彩票中獎1萬元以下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2號)規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社會福利有獎募捐中將所得1萬元以下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法規全額徵稅。

       (四)有獎發票中獎所得800元以下暫免徵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規定,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金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五)舉報、協查違法犯罪獎金暫免徵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六)省級、部委、軍級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獎學金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11項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佈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七)省級、部委、軍級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獎金免徵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八)部分基金會頒獎和特殊獎金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1.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的獎金免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函》(國稅函發[1994]376號)規定,對個人獲得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免徵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51號)規定,特對個人取得的“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視同從國際組織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3.“長江學者成就獎” 的獎金免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有關個人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1998]632號)規定,為了鼓勵特聘教授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對特聘教授獲得“長江學者成就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4.“特聘教授獎金”免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特聘教授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1999]525號)規定,對教育部頒發的“特聘教授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5.“長江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長江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0]688號)規定,對學生個人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並獲得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6.“母親河(波司登)獎”獎金所得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母親河(波司登)獎”獎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3]961號)規定,中國青年鄉鎮企業家協會是共青團中央直屬的社會團體,其組織評選的“母親河(波司登)獎”是經共青團中央、全國人大環資委、國家環保總局等九部門聯合批准設立的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該獎項可以認定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金。個人取得的上述獎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7.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免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6]561號)規定,對陳嘉庚科學獎2006年度獲獎者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見附件),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陳嘉庚科學獎業務主管、組織結構、評選辦法不變的情況下,以後年度的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的獎金收入,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8.劉東生青年科學家獎和劉東生地球科學獎學金獲獎者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劉東生青年科學家獎和劉東生地球科學獎學金獲獎者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10]74號)規定,對中國科學院頒發的“劉東生青年科學家獎”、“劉東生地球科學獎學金”的獎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9. 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10]78號)規定,對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獲獎者取得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10. 中華環境優秀獎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30號)規定,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設立的中華環境獎(冠名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對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1.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1年度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8號)規定,對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2. 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屆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號)規定,對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獲獎者所獲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3. 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8號)規定,對學生個人參與“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基金會獎金之所以能夠免稅,主要是由國家部委直接設立或者國家部委與基金會合作設立獎項等,使其獎項滿足《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後也許還會增加。 (九)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徵《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規定,依法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稅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津貼、補貼、補助(雖然一起稱呼,但是具體還是有細微不同)


    概念範疇

          津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補貼是指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補助和補貼基本一致,但是不同在於補助有一個幫扶生活困難的性質,而且補助是幫助脫離困難,所以就會有一定上限。補助具有強制性,只要勞動者符合發放補助的條件,就必須無條件向職工發放;補貼的發放屬於一種福利性質,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的範疇內。補貼一般是需要履行一定義務以後才能獲得,補助是不需要有履行職責在內的。(簡單區別就是補貼只能給自己在冊職工本人,補助可以給職工親屬或者家庭)所以,津貼是一種輔助形式,補貼是一種補償形式,但都屬於工資的範疇。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組成的規定》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批准 1990年1月1日 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佈】


    使用範圍 

    關於津貼和補貼的範圍

      (一)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具體有: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微波站津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冷庫低溫津貼、基層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學校班主任津貼、三種藝術(舞蹈、武功、管樂)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隊補貼、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收容遣送崗位津貼等。

      2.保健性津貼。具體有: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具體有:特級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具體有: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等。

      5.其他津貼。具體有:直接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專業車隊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夥食單位補貼等)、合同制職工的工資性補貼以及書報費、差旅費津貼、生育津貼、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津貼、洋船員的伙食費、疫情防控津貼、軍隊幹部津貼等。

      (二)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肉類等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獨生子女補貼、工傷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外籍人員補貼、西藏地區津補貼、住房租賃補貼、軍隊幹部補貼等。

      (三)補助。包括:作為補償工作條件或額外勞動力消耗的一種輔助性工資,如托兒補助費、誤餐補助、生活補助費、臨時性工作補助、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費、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子女保教補助、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等。

    PS.額外小知識

    個人取得補貼、補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可見,個人收到僱傭單位發放的各種性質補貼、補助屬於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組成部分,除另有規定外,應併入實際收到當月的工資中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目前,對下列情形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

      一、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個人按照規定標準取得的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發放的金額超過相關規定標準,超過標準的部分則需併入工資薪金所得。

      二、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中的第二條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不過,具體的免徵額標準,則要看當地的具體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徵個人所得稅。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生活補助費。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可以免稅的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但對“人人有份”的福利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所得。

      五、生育津貼。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六、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七、洋船員的伙食費。國稅發〔1999〕202號規定:由於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於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八、疫情防控津補貼。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九、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冠肺炎的防護用品。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外籍人員補貼。財稅字〔1994〕20號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十一、西藏地區津補貼。財稅字[1994]021號規定:對個人從西藏自治區內取得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免徵個稅。財稅字[1996]91號規定:西藏區域內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二、住房租賃補貼。《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規定,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三、軍隊幹部補貼、津貼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規定,屬於免稅項目或者不屬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即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費、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幹部公勤費(保姆費)、軍糧差價補貼。對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徵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十四、工傷補貼。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

            符合財政部門規定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為:差旅費津貼:企業可以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本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對能夠提供差旅起止時間、地點等相關證明材料,按差旅費管理辦法發放的差旅費,准予稅前扣除。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個人取得規定標準範圍的差旅費津貼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併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誤餐補助: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問題”第(二)項“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第4款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82號)規定: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長期駐外補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首先,企業為長期駐外人員發放的補助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補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所以,駐外補貼不屬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的範圍。

      其次,根據國稅發[1994]89號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個人所得稅。差旅費津貼是企業對出差人員部分包乾費用的一種補償。而長期派出外地的工作人員,與本埠工作人員的區別在於工作地點的不同而已,因此,長期駐外工作人員按天發放的補助不屬於“差旅費津貼”範疇。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駐外工作人員按天補助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從下面開始名詞就是會計會經常涉及的名詞範圍了

    4、職工薪酬(會計方面用詞:包括短期薪酬、帶薪缺勤、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職工概念)


    概念範疇

      “職工薪酬”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的概念。

      根據財政部最新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係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除外。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於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

      離職後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該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範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在企業會計準則頒佈之前,僅僅是一個會計核算的概念,即“應付工資”。此時的“應付工資”核算範圍和口徑與統計上的“工資總額”基本一致。但存在企業核算工資成本口徑過小,不能全面、真實反映企業工資性的成本支出,導致企業在確定產品售價時,低估了人力成本的因素。特別是出口企業的產品定價,沒有全面考慮人力成本的各項支出,如福利性、非貨幣性的實物性支出,致使產品定價偏低,引發進口國的低價傾銷投訴。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國財政部於2006年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一次正式明確了企業會計核算有關職工薪酬的確認範圍和計量方法。2014年1月,財政部又重新修訂了該準則,進一步完善了有關核算要求。


    使用範圍 

      從會計準則的規定來分析,“職工薪酬”所包含的人員範圍和項目範圍要遠遠超過“工資總額”的範圍。例如,“職工薪酬”不僅包括向本企業職工支付的各項薪酬,還包括企業為個人繳納的各項社保金、企業提供的食宿等,但卻不在工資總額的統計範圍。可以說,“職工薪酬”囊括了企業為員工甚至關係利益人支付的所有支出。


    適用主體

           是單位主體向其成員實際支付的全部勞動報酬、福利或為其成員而實際支付或發生的各項支出,也不論勞動報酬的列支渠道。但“職工薪酬”只是在企業單位(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核算,在行政事業單位沒有“職工薪酬”的核算。


    5、工資薪金總額(企業所得稅方面)


    概念範疇

           “工資薪金總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的概念範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係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也應作為工資薪金總額。

    但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總額:

    僱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根據國家或省政府的規定為僱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在職工福利費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獨生子女補助;

    納稅人負擔的各項社保金;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總額的項目。


    法律依據

     在2008年前,“工資薪金總額”稱為“工資薪金支出”,也叫“計稅工資”,即對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採取限額列支的辦法,具體規定是:內資非國有企業按個人所得稅起徵標準作為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限額;國有企業採取稅利掛鉤的以企業主管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與實現稅利增減比例浮動管理方式:“三資”企業沒有限額要求;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以上級單位核定的工資總額為準。

      2008年以後,我國實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支出”改為“工資薪金總額”,取消了內資非國有企業按個人所得稅起徵標準作為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限額管理,其他管理要求依然實行。但對不實行限額管理的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增加了支出合理性與真實性的要求。 


    使用範圍 

      “工資薪金總額”還是企業按比例計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其中第(四)條的規定是首次提出的要求,彰顯剛性管理的特徵。從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總額”的規定來看,如果是採取非限額管理的方式,與國家統計局對“工資總額”的規定基本相同。


    適用主體

      是單位主體向其成員支付的在成本費用列支的全部勞動報酬;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才涉及“工資薪金總額”的問題,而不是所有單位。“工資總額”與“工資、薪金支出”的涵蓋項目略有差異。例如,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總額”的範圍,誤餐補貼則包括在企業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總額”中。


    6、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方面)


    概念範疇

       “工資薪金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的概念範疇,是公民個人取得收入的一個稅目。《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明確“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但下列收入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

    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等。

      一般來說,屬於單位“工資薪金總額”的項目也應屬於單位僱員“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但不屬於單位“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也可能屬於單位僱員“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例如1,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問題。


    法律依據

     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即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計入“工資薪金總額”,但要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例如2,按照財政部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補助包括在“工資薪金總額”中,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如果是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就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


    使用範圍 

      “工資薪金總額”還是企業按比例計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其中第(四)條的規定是首次提出的要求,彰顯剛性管理的特徵。從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總額”的規定來看,如果是採取非限額管理的方式,與國家統計局對“工資總額”的規定基本相同。


    適用主體

      是僱員主體的收入(所得)概念,而不是單位主體的支出概念。但又由於單位必須履行為本單位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義務,要求單位要爭取掌握理解“工資薪金所得”的概念。


    PS.額外小知識


    “工資總額”、“職工薪酬”、“工資薪金總額”及“工資薪金所得”之間的聯繫
      “工資總額”、“職工薪酬”、“工資薪金總額”及“工資薪金所得”之間雖然存在一定的差異,但互相之間的交集還是很多。在很多情況下,如果不存在各自的特殊性差異,它們之間會經常發生重合,這也是四者之間容易混淆的主要原因。特別是“工資總額”、“工資薪金總額”及“工資薪金所得”三者之間的重合度較高。例如,如果單位的“工資總額”都是在成本費用列支的,那麼,“工資總額”可能等同於“工資薪金總額”。另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為便於考核管理,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需同時使用“工資薪金總額”、“工資總額”這兩個概念,而不僅僅是“工資薪金總額”的概念。

      同樣,很多情況下,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可能等同於僱員的“工資薪金所得”。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資總額”、“工資薪金總額”與“工資薪金所得”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對於企業財務人員來說,要分別不同的範疇和用途使用統計概念範疇的“工資總額”、企業會計準則概念範疇的“職工薪酬”、企業所得稅法概念範疇的“工資薪金總額”和個人所得稅法概念範疇的“工資薪金所得”,否則會出現原則性錯誤,甚至給企業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7、個人所得稅


    概念範疇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不只是我們有中國國籍的個人需要繳納,公曆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這就是上面提到的納稅年度,每個稅種納稅年度都不是完全一致,但是基本都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這些細節法規裡多會有明確寫出來就是為了防止有歧義)在國內居住累計超過183天也就是半年的人都需要對從國內外取得的收入繳納個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使用範圍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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