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油們都知道,原《婚姻法》中規定一方如果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婚後也沒有治癒的,這種婚姻是無效的。2021年《民法典》頒佈後,《婚姻法》相關內容繼承並更新到《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裡,新法保障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群的婚姻權利,這些人群也可以結婚,但同時要求患病人群應當如實告知伴侶,否則伴侶可以請求撤銷婚姻,主打的就是一個:
陳某(男)與黃某(女)在同學時開始戀愛一直到最後結婚,雙方2022年正式結婚領證。但是雙方共同生活後,女方黃某發現陳某存在性功能障礙(俗稱ED),帶男方去醫院檢查時,經檢查發現已經患有ED兩年有餘。女方認為她直到婚後才發現男方存在性功能障礙,她基於信任直接與男方陳某領了結婚證,但此事對其打擊很大。男方故意隱瞞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剝奪了原告的知情權、婚姻選擇權,於是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婚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陳某在結婚前兩年就已經知曉自身存在勃起功能障礙,但一直未給予足夠重視,也沒有在結婚登記之前如實告知原告。關於“重大疾病”的範圍,《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列舉,但“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而圍繞“性功能障礙”是否符合上述標準的“重大疾病”,法院認為,性生活作為人類正常的生理需求,是人倫常情,也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亦是配偶權中的核心權利之一。一方面,締結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夠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另一方面,婚姻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提倡婚姻自由,婚姻應當是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瞭解信任的基礎上締結的。因此,
是否具備正常的性能力
,往往是考慮是否締結婚姻的標準之一,
應當屬於婚前如實告知的“重大疾病”。
最終判決撤銷婚姻。
【律師碎碎念】
其實關於什麼是“重大疾病”,目前確實缺少法律的明確列舉,法院在本案中給出了一個其實相對模糊的定義,並從“婚姻的目的”和“婚姻立法的目的”的角度出發論證ED屬於重大疾病。在原判決書中,法院實際上還參考了《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如果ED也同屬“重大疾病”,那是否意味著ED在嚴重程度上是否也與這三種疾病程度相當?
但是最重要的是!我相信喝油們都是牛子硬硬不會存在ED的煩惱。但是如果存在其他相對嚴重的疾病,如果是與對象真心相愛,不論是男是女在婚前還是應當如實告知,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婚姻也許才能走的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