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油们都知道,原《婚姻法》中规定一方如果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婚后也没有治愈的,这种婚姻是无效的。2021年《民法典》颁布后,《婚姻法》相关内容继承并更新到《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里,新法保障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群的婚姻权利,这些人群也可以结婚,但同时要求患病人群应当如实告知伴侣,否则伴侣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主打的就是一个:
陈某(男)与黄某(女)在同学时开始恋爱一直到最后结婚,双方2022年正式结婚领证。但是双方共同生活后,女方黄某发现陈某存在性功能障碍(俗称ED),带男方去医院检查时,经检查发现已经患有ED两年有余。女方认为她直到婚后才发现男方存在性功能障碍,她基于信任直接与男方陈某领了结婚证,但此事对其打击很大。男方故意隐瞒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婚姻选择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结婚前两年就已经知晓自身存在勃起功能障碍,但一直未给予足够重视,也没有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原告。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列举,但“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而围绕“性功能障碍”是否符合上述标准的“重大疾病”,法院认为,性生活作为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是人伦常情,也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一方面,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够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另一方面,婚姻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提倡婚姻自由,婚姻应当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缔结的。因此,
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
,往往是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标准之一,
应当属于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最终判决撤销婚姻。
【律师碎碎念】
其实关于什么是“重大疾病”,目前确实缺少法律的明确列举,法院在本案中给出了一个其实相对模糊的定义,并从“婚姻的目的”和“婚姻立法的目的”的角度出发论证ED属于重大疾病。在原判决书中,法院实际上还参考了《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如果ED也同属“重大疾病”,那是否意味着ED在严重程度上是否也与这三种疾病程度相当?
但是最重要的是!我相信喝油们都是牛子硬硬不会存在ED的烦恼。但是如果存在其他相对严重的疾病,如果是与对象真心相爱,不论是男是女在婚前还是应当如实告知,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婚姻也许才能走的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