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个笔者之前承办过的案件:
2021年6月的一天,熊某平(52岁)在家里设宴席庆祝孙子3岁生日,宴席结束后邻居家小女孩王某俊(13岁)找到熊某平,让熊某平给她30元钱,熊某平提出发生性关系就给她,王某俊答应。从第一次以后,二人陆续发生过十来次关系,有时是王某俊提前让熊某平给她留门,等到她父母睡着后溜进熊某平的卧室;有时是王某俊在自己的房间通过手电筒打暗号告诉熊某平;有时是通过电话联系熊某平(王某俊后来有了自己的手机)。二人的关系一直持续到2023年8月,发生关系时都做好了防护措施,完事后熊某平会给王某俊30到100元不等的零花钱。
2021年7月的一天,熊某鑫(31岁,系熊某平的儿子)在自家二楼客厅逗鸟,王某俊和其哥哥来到熊某鑫家看鸟,随后王某俊的哥哥有事离开,王某俊一人坐在沙发上玩熊某鑫的手机,熊某鑫试探性地摸王某俊的手、背和胸,王某俊并未反抗,于是熊某鑫提出带王某俊去卧室,王某俊同意,二人发生关系。随后二人又陆续在熊某鑫家的一楼车库和一楼楼梯间发生了三次关系。2021年10月熊某鑫外出打工。
2023年8月10日,王某俊报案。公安机关随即立为刑事案件展开侦查,并对熊某平和熊某鑫采取了强制措施。二人均表示自己以为王某俊年龄为十六七岁。
先卖个关子,各位以为本案两个被告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刑法》中规定的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主要包含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本文主要介绍强奸罪。
《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看,成立强奸罪需具备以下条件:
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贞操权。
客观方面
从客观方面来看,普通型的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此外,必须违背妇女意志。
幼女型犯罪则不需要满足该条件,后文介绍。
主体
从主体来看,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这里拓展一下,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再次调低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限制。
简单说,16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4-16岁,犯八大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2-14岁的,限制条件下杀人、伤人的,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再拓展一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规定中的“偶尔”并不是简单的以次数论。
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对“情节轻微及后果严重性”的判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幼女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以及对于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采取利诱、欺骗甚至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导致幼女怀孕流产、严重伤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后果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方面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犯罪分子意图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幼女自愿型强奸罪的认定
所谓幼女,就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在刑法中,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视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也就是说,无论幼女同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原则上都构成强奸罪。
但对于不同的年龄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
年龄为12-14周岁
在与12-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案件中,行为人需要“明知”该幼女未满14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认定是否“明知”有两种情形
“确定的明知”和“推定的明知”
确定的明知就是公诉机关已经掌握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知道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幼女未满14周岁。
实践中几乎所有的行为人都会辩解自己不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4周岁,但除此之外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的条件。
比如幼女曾向行为人出示过假的身份证,根据身份证显示对方年龄为14周岁以上;或者幼女身高一米八、打扮成熟,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缺乏知晓对方真实年龄的条件,应当推定为不明知,不构成犯罪。
反之,如果对方身材矮小、外貌衣着完全符合普通大众对14岁以下儿童的认知,行为人再辩解自己不知道对方是儿童,那就是睁眼说瞎话了,应当认定为“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三款: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年龄为12周岁以下
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的,一律推定其明知为幼女,均构成本罪。
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12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在上小学或者刚上初衷,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比较明显,因此,无论何种情况,均推定行为人“明知”。
回到本案中,对于受害人是否同意的问题不作讨论。根据事后查明,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受害人为13岁,二被告人是否具备“明知”其为未满14周岁幼女的条件?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居,两家素有来往。可以说,受害人是二被告人看着长大的,对于其年龄应该是有一个较为准确的认知。即使二被告人均辩解自己以为受害人已经十六七岁了,但结合受害人刚上初一、以及身体发育并未显著超越常人的事实来看,其辩解的理由并不成立,应当推定“明知”。
最终,经法院审判,被告人熊某平犯本罪,判处八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熊某鑫犯本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八)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