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分享一個案例:
2022年6月,何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周某借款20萬元,並出具了借條,承諾2022年12月前償還。2022年10月,何某遭遇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經協商,何某家屬獲得了80萬元死亡賠償金。何某的父母、妻子和兒子繼承了何某的遺產。
2023年,周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何某的四名繼承人償還借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周某能否向四名繼承人主張20萬元的債權?
根據借款合同的相對性,負有還款義務的主體是借款人即何某,何某已經去世,其家人並沒有為其清償債務的義務。但何某可以在周某的遺產範圍內主張權利,有兩種情況:
情況一:借款人去世了,其家人作為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麼,則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情況二:無遺產可供繼承或者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在本案中,何某的家人繼承了何某的遺產。因此,周某可以向四名繼承人主張該20萬元債權。
但經查明,何某的遺產實際價值僅為10萬元,不足以覆蓋其欠付周某的20萬元債務。
那麼,何某家屬獲得的80萬元死亡賠償金能否視作遺產,周某以此主張償還?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什麼是遺產。
《民法典》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時遺留”意味著“遺產”應當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顯然死亡賠償金是死亡之後產生的,或者說是因為死亡而產生的。
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在學界雖然存在“扶養喪失說”“繼承喪失說”等不同觀點,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同於遺產,已經形成了較為統一的認識。
死亡賠償金並不是賠給死者的,本質上是對構成“經濟性同一體”的死者近親屬未來收入的損失的一種賠償,是受害人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範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