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無論是婚前為婚後共同生活而準備,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以個人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所借債務,一般來說,凡是用於“共同事務”或能體現“共同意思表示”的,都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凡是用於“個人事務”或用於“個人揮霍”的,即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原則釋明:
1. 婚前
(1)原則: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1)原則:①夫妻雙方個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例外:①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如夫妻店)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②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③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案例分析:
例:2022年3月1日,甲男與乙女情感破裂離婚,協議分割財產,2022年8月10日乙女發現甲男隱藏婚後股票100萬元,且甲男平時喜好賭博打牌欠款50萬元,現乙女要重新分割財產,甲男主張應當分擔債務。
問: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答:該筆債務系甲男個人賭博所欠債務,與乙女無關。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