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哈遊修改賬號找回規則之後,各大論壇可謂是哀嚎遍野。
具體怎麼回事呢?
其實就是米哈遊賬號原來的權限等級由郵箱認證最高→身份證認證最高。
直接影響最深的自然就是購買了成品號,但身份證認證不是自己的人。
如果你買的是初始號,或者自抽號影響可能會好一點,因為這些賬號大多用的都是虛擬身份證,難以用身份證來找回。
如果你不放心,依舊可以將虛擬身份證轉綁為自己的身份證,具體教程可以網上搜。
如果你買的是成品號且身份證綁定背後卻有其人,如果對方找回,你基本是很難通過郵箱找回來的。
因為現在哪怕是通過郵箱修改綁定手機,也需要人臉驗證。
俗話說的好,有錢的地方,就有江湖。
一、賬號交易的性質。
(1)價值
有很多人在討論賬號價值的時候都會用號主氪金額來判斷。
也就是,假如我氪了1000塊,那賬號就值一千元嗎?
肯定不是的,無論是什麼東西,價值的判斷都是以它的當前價格為準。
通俗的說,就是別人願意用多少錢來買你這個號。
二手賬號的價值要按當前市場價來計算。
(2)交易過程
二手賬號的交易一般都會走中間平臺,如同電商一般,通過讓中間商承擔一定的風險,降低雙方交易成本,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但是,在交易過程中,有一些實際上無法被交易的玩意還是會擺在檯面上。
例如,郵箱綁定,身份證綁定等等。
這就導致,雖然在交易合同中寫明瞭賬號的所有權可以轉移。
但真正判定賬號所屬的關鍵信息並不會修改。
也就是說,假如交易涉及了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允許交易的信息或者數據(身份證綁定),那合同中的這一部分就會始終失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家買到的實際上只有賬號的使用權,賬號的所有權並沒有真正轉移到買家手裡。
合同無效後,因為合同失效導致的損失可以向對方追回。
(3)官方態度
面對賬號交易,不同官方的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有些遊戲允許甚至鼓勵賬號的交易,甚至會幫助玩家只轉移數據,而不轉移角色,從而杜絕“賬號找回”的可能性。
有的明面上不允許,甚至還會聯合警方打擊賬號交易。
雖然形式不同,但隱藏在背後的,其實還是生意。
就不細說了。
二,售號者出售賬號之後,再通過“找回”的方式找回賬號,構成違法犯罪嗎?
我在找了很多資料,目前普遍的意見是構成:
(1)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在交易的時候,賣家承諾過將賬號的所有權給予買家。
而買家此時必然是相信通過交易行為,賬號可以歸屬自己所有的。(否則就不會進行交易了)
如果賣家找回賬號,說明是隱瞞了賬號可以被找回的真相,自然構成詐騙。
問題是,假如是由於規則的修改,導致了原本不能找回的賬號此時可以找回了,找回者還構成詐騙罪嗎?
這種情況下,恐怕很難認為賣家的行為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了,就不能以詐騙而論。
(2)那麼,構成盜竊罪嗎?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恐怕也不好說。
因為盜竊行為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是隱秘的,是主觀上不希望被他人所發現的。
而賣主找回賬號這種情況,雖然涉及物品所有權的轉移,但以普遍理性而論,和我們常說的“盜竊”真的切合嗎?
但是,“盜號”這種行為毋庸置疑,是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的。
(3)違反合同和不當得利。
這是不是說“找回”這一行為就合法合理了呢?肯定不是。
至少有兩點可能觸及法律。
違反合同:
假如賣家在和買家或者中間商交易的時候,簽署的交易合同明確了“不得以任何形式找回賬號”之類的條約,反而就簡單了。
這樣,買家直接找賣家,或者平臺賠付就可以。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
不當得利的範圍相對寬泛,而“找回"很顯然是符合這一概念的。
無論如何,“找回”這種明顯不符合市場秩序的行為都不會為法律所承認。
在不當得利中,「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4)倘若,賬號被盜呢?
假如一個被盜號的玩家找回賬號之後,發現號上多出了價值一千元的角色和武器,屬於不當得利嗎?
依舊是屬於的。
但償還的金額是應當多出的物品的市場價值。
三、賬號貶值。
二手遊戲賬號的貶值程度有目共睹。
一般基本上,有5:1的保值率就相當不錯了。
而在《原神》裡,保值率差不多跌到了10%~3%。
為什麼會貶值?
(1)遊戲內容的消耗。
買來的號,其實並不能有著完整的遊戲體驗。而侷限在馬斯克礁的《原神》實際上是相當無趣的。
(2)交易風險和交易成本。
官方不支持賬號交易,風險自然增加。雖然有平臺作為中間商為雙方進行擔保,但尋找和匹配買家賣家也是要大量精力金錢的。
(3)二次元遊戲的歸屬感。
養成類的遊戲,也會有一定的價值體現在養成的過程中。
無論是抽卡結果,還是培養選擇,其實都是遊戲內容的體驗。而直接購買二手號的話,這種體驗就被消滅了。
歸根到底,這種遊戲,願意購買二手號的人,並不算多。
隨著規則修改事件發酵,賬號的價值還會進一步下跌。
四、遊戲公司需要對因“找回”而利益受損的玩家負責嗎?
法律上不需要。
而且,網絡信息搞身份證實名是大勢所趨,社會也不會要求遊戲公司承擔責任。
五、結語和感嘆。
但是,很多事情雖然可以,卻是艱難。
雖然我支持買家依據法律追回損失,但這個過程往往困難無比。
更何況,雖然金錢追的回來,但伴隨著賬號的回憶卻永遠失去了。
我從打記事玩遊戲開始,就從來沒有想過購買別人的賬號。
一來是不安心,二來,我對自己的遊戲賬號有一種近乎偏執的追逐感。
我知道,這個賬號裡,有我的心血,有我的經歷,有我的回憶,有我無論如何也不想輕易拋棄的種種。
雖然這些種種對他人來說一文不值。
賣掉自己的賬號,就好像廉價賣掉自己陪伴了自己一整個童年的玩具一般,令人不捨。
別人的賬號,始終無法存有感情。
剛開始遊戲的時候,哪怕抽卡結果再歐再非,我也沒有興趣來一趟“刷初始”。
歐有歐的好處,非有非的風度。
天命既定,如此而已。
#原神2.4創作激勵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