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沒有人反對把愛的概念運用於不同的對象,但以為愛他人是道德的而愛自己是不道德的,卻是一個普遍的信條。這種信念假定:我有多愛我自己,我就有多不愛別人,自愛等於自私。這種觀點在西方思想界源遠流長。
自愛與自戀是一樣的。自愛是把力比多轉到自己身上。自戀是人格發展的最初階段,在以後的生活中重新回到這一自戀階段的人,是愛的無能者。在極端情況下這種人會精神失常。
愛是力比多的表現形式而力比多或是面向他人-一愛,或是面向自己--自愛。因而愛越多,自愛就越少。從這個意義上說,愛與自愛是相斥的。如果說自愛是邪惡,那麼便有無私是美德的結論。
於是引發了這樣一些問題:心理學的觀察是否支持在對自身的愛和對他人的愛之間存在著基本矛盾的論點?自愛與自私是一回事,還是對立物?進一步說,現代人真的是關心自己嗎?是把自己當作具有智慧、情感和情慾潛能的個體關心嗎?難道“他”還未蛻變成自己社會-經濟角色的附庸嗎?他的自私與自愛是一致的嗎?或者說,難道自私不正是由於缺乏自愛引起的嗎?
在討論自私與自愛的心理學方面的問題之前,我們應認識到“對他人之愛與對己之愛是相互排斥的”這一表述中邏輯錯誤。如果說我對鄰人的愛是一種美德,那麼,愛自也一定是一種美德,而不是罪惡,因為我也是人的存在。有任何不包括我自己的關於人的概念。
不僅是其他人,我們自己也是我們感覺的“對象”,對他人的態度和對自己的態度非但不互相矛盾,而是連在一起。
對他人的愛與對自身的愛並非只能兩者擇其一。恰恰相反,在所有具有愛他人能力的人中,我們都能發現一種愛他們自己的態度。就“對象”與我們自身而言,愛在原則上是不可分割的。真正的愛意味著產生愛的能力,它蘊含著愛護、尊重、責任和了解。它並不是被某人所感動意義上的“情感”,而是一種為被愛者的成長和幸福所作的積極奮鬥,它來源於愛的能力。
愛某個人是把愛的能力付諸實踐,也是集中反映。愛是肯定所愛之人是根本人性的化身。愛一個人也意味著愛人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