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没有人反对把爱的概念运用于不同的对象,但以为爱他人是道德的而爱自己是不道德的,却是一个普遍的信条。这种信念假定:我有多爱我自己,我就有多不爱别人,自爱等于自私。这种观点在西方思想界源远流长。
自爱与自恋是一样的。自爱是把力比多转到自己身上。自恋是人格发展的最初阶段,在以后的生活中重新回到这一自恋阶段的人,是爱的无能者。在极端情况下这种人会精神失常。
爱是力比多的表现形式而力比多或是面向他人-一爱,或是面向自己--自爱。因而爱越多,自爱就越少。从这个意义上说,爱与自爱是相斥的。如果说自爱是邪恶,那么便有无私是美德的结论。
于是引发了这样一些问题:心理学的观察是否支持在对自身的爱和对他人的爱之间存在着基本矛盾的论点?自爱与自私是一回事,还是对立物?进一步说,现代人真的是关心自己吗?是把自己当作具有智慧、情感和情欲潜能的个体关心吗?难道“他”还未蜕变成自己社会-经济角色的附庸吗?他的自私与自爱是一致的吗?或者说,难道自私不正是由于缺乏自爱引起的吗?
在讨论自私与自爱的心理学方面的问题之前,我们应认识到“对他人之爱与对己之爱是相互排斥的”这一表述中逻辑错误。如果说我对邻人的爱是一种美德,那么,爱自也一定是一种美德,而不是罪恶,因为我也是人的存在。有任何不包括我自己的关于人的概念。
不仅是其他人,我们自己也是我们感觉的“对象”,对他人的态度和对自己的态度非但不互相矛盾,而是连在一起。
对他人的爱与对自身的爱并非只能两者择其一。恰恰相反,在所有具有爱他人能力的人中,我们都能发现一种爱他们自己的态度。就“对象”与我们自身而言,爱在原则上是不可分割的。真正的爱意味着产生爱的能力,它蕴含着爱护、尊重、责任和了解。它并不是被某人所感动意义上的“情感”,而是一种为被爱者的成长和幸福所作的积极奋斗,它来源于爱的能力。
爱某个人是把爱的能力付诸实践,也是集中反映。爱是肯定所爱之人是根本人性的化身。爱一个人也意味着爱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