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講講最常見的,勞動糾紛
一、何時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實就是,入職之日起30天內,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籤合同,否則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如果單位一直沒簽合同,是不是可以一直拿兩倍的工資?
當然不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僅是從入職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需要賠償二倍工資。也就是說,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最多隻有11個月。
如果12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會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想辦法故意拖延不籤勞動合同,是不是有好處?
並不是這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經單位通知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可以辭退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工資那就更談不上了。
四、不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
1.未籤合勞動同,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且較大可能無需向單位賠償。
2.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和“錄用條件”,單位不能以試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且需要支付補償金。
3.未籤勞動合同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履行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社保部門舉報。
五、勞動者如何獲得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呢?
1.應及時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不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實踐中,勞動監察部門通常主要解決違法用工、拖欠工資、超時加班等問題,涉及法定賠償的事項會告知你去申請勞動仲裁。
2.要想賠償獲得獲得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核心問題是你要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勞動者要及時蒐集能夠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確切證據,而且最好是在離職前就能夠收集或固定相關證據,否則離職後的取證工作將變得十分困難。
3.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呢?
比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這個很重要劃重點!!!
六、仲裁時效
從離職之日起,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沒離職,則隨時可以。
也就是說提起仲裁不是以離職為先決條件。
需要提醒的是,提起勞動仲裁在很多時候都不是優先級最高的選擇。面臨勞動糾紛時,請大家務必先嚐試協商和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這兩個步驟。
看自己的訴求到底是想要把現有的勞動關係繼續維持下去還是要解除掉。
最後你們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