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第一案當中,法醫屍檢當中有直接致命傷的創口,據創口的形態分析來看,這個創口屬於砍創。胃內容全部排空,可以分析出應該是飯後6小時死亡。皮革樣化明顯、幹、硬、暗褐色,說明死亡時間8~12小時以上。隨星是8點到達,此時工作剛好完成,可以以8點作為法醫屍檢的手機,可以推斷出時間昨天的16點至20點左右且尚未吃過晚餐。現場為非靜態現場,說明具有打鬥的痕跡,也就是說兇手和死者力氣和體型相仿。
第二案當中,第一條法醫屍檢:皮膚組織水分蒸發、乾燥變脆、發生順皮紋破裂,形成稜形創口,形態上類似切創。這一種情況稱之為假裂創,是高溫作用下產生的。而硬腦膜外熱血腫是頭部受火焰高溫作用,腦及腦膜受熱、凝固、收縮,與顱骨內板分離,形成間隙,由於硬腦膜血管及顱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聚集於該間隙中形成血腫。現場調查中也提到附近有燒焦的痕跡,這些都能說明,現場是通過縱火來毀屍滅跡。而死者的喉部較為乾淨,說明死者是被殺後,兇手縱火來達到毀滅證據的作用。也說明了兇手具有反偵查意識,但處理手法不過恰當和完美,說明了兇手反偵查意識是逐漸開始增強。通過這點也可以知道,本案的兇手很大可能再次作案,但至此還不能斷定兩案是否是同一人所為。而眼角膜微渾濁,可以用此判斷大概的死亡時間為9~11的小時,由於是7:30打電話給隨星,此時應在進行法醫屍檢,可作為大概時間判斷,因此死亡時間為昨天15:30~19:30。
第三案當中,綜合法醫屍檢可知,由於死者身上有勒痕,但卻又不是慢性絞殺致死,在這之前,她舌頭已經被人割去一部分。正因為如此,那半截舌頭才會猛然向裡面卡去,即使舌頭不能完全收回去堵住喉管,大量湧出了血液也會達到類似的目的。也就是說。她是被自己的血給嗆死的。而第四、五條法醫屍檢可以大致推斷死亡時間為11~14小時,而刑偵人員7:30趕到,算上法醫屍檢的時間,可以大概從8點開始作為推斷的基準時間,也就是說死亡時間為昨天的19點~22點。但因此得注意的是,妻子一夜沒回來,丈夫卻沒有去尋找,因此感情好不一定為真,但這點並不影響本題的案例。
綜合三個案情來看三個案例都有一定的相似性,首先他們被割走了 器官類似,其次兇手的活動時間點相近,通過心理分析可知,兇手對男人和女人一視同仁,下手毫不猶豫,對***缺乏感興趣。處理屍體的方法不帶有儀式特徵,沒有留下信息。屍體被取走的部位基本相同,舌頭、肋骨、內臟,然後是大腿部分肌肉。儘管每次割走的部分可能有所不同,但是都是有一定的相同特點,他是需要這東西的,而這種需要又是要不斷被消耗,所以可以很快聯想到是食慾。因為割走的的部分皆可食用。所以齒輪很有可能是神經性厭食症或者是暴食症造成了食物選擇的障礙。因此他開始嘗試全新的東西。而神經性的食物攝入障礙,其實可以更大膽的推測,兇手很有可能是的女的,並且這種症狀年齡正常在35歲至45歲左右。而且,兇手的犯罪手法越來越嫻熟,雖然所用的手法有所差異,但是其犯罪目的和犯罪標識在三個案例當中明顯是相同的,並且可以反映出其心理特點為性格極其怪異且頑固進行持續性犯罪,做案時較為固定的行為模式,並系列性作案。因此三個案例可以併案。
答案:
1. 詳細請見分析
2. 可以併案,三個案例當中的犯罪目的都是圍繞人體的可食用部位進行,且男女一視同仁,所進行使用的犯罪慣技大體相似,犯罪標識也相同,心理特點開始向變態心理過渡,其反偵查意識不斷加強(本題目限定於用心理學進行分析,但題目設定當中,其實也可以通過其他方面分析,如果感興趣可適當的分析驗證答案)。
3. 併案後的犯罪心理畫像:
①兇手性別:女
②年齡:35歲~45歲
③患有神經性食物攝入障礙
④在下午至半夜12點之前,應該有大量的活動時間,即兇手可能沒有工作或工作為夜班。
(這四點為基本要求,三個案例當中,還可以得到更多的犯罪心理畫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