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過往案例,普遍認為遊戲用戶與網絡遊戲平臺公司成立的是網絡服務合同關係,並主要以用戶協議約束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這也是我為什麼下載並閱讀《漢家松鼠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
根據《漢家松鼠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有關利用遊戲BUG的只有在第6.5.2 條第(7)款“利用程序的漏洞和錯誤(Bug)破壞遊戲的正常進行或傳播該漏洞或錯誤(Bug)”同樣在這條約定有“由於外掛具有隱蔽性或用完後即消失等特點,漢家松鼠有權根據用戶的遊戲數據和表現異常判斷用戶有無使用非法外掛等行為,並可能受到如下處罰措施:沒收玩家利用BUG進行遊戲而直接、間接獲得之不正當利益;倒扣數值(包括但不限於經驗值);撤銷交易;扣除違規交易所得;強制離線;暫時凍結;永久凍結;暫時禁止登錄;永久禁止登錄;刪除檔案;承擔法律責任。”可以看出第6.5.2 條約定中,能採取封號措施的違規行為,只有使用非法外掛,而利用遊戲BUG並不在封號處理的範疇之內。縱觀《漢家松鼠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全文,跟遊戲行為相關的明確約定能採取封號或禁止登錄懲罰措施的違規行為有:遊戲帳號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盜號及盜號相關行為。
同時在《漢家松鼠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第九條第5款約定“除前款所述情形外,漢家松鼠同時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況下隨時中止或終止部分或全部網絡服務的權利,對於所有服務的中斷或終止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漢家松鼠無需對用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對於該條款約定松鼠有隨時封號的權利,但卻沒有負相關義務,有損於遊戲用戶的正當利益,我認為該條款系排除合同相對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被無效的可能性很大。
二、基於以上分析,因《漢家松鼠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是約束雙方權力義務的主要依據,維護遊戲的秩序不能以犧牲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為代價,在簽訂服務協議後,該協議的效力同時及於雙方。在遊戲用戶利用遊戲BUG並不在《漢家松鼠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中能採取封號措施範圍內的情況下,松鼠對部分玩家採取封號措施,違法合同約定,侵害被封號玩家合同權利。
三、被封號玩家可以要求松鼠恢復賬號,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違反合同約定的封號,實際上是侵害了遊戲用戶的財產權利,可以主張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在當年比較轟動的張戈與被北京華清飛揚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中,張戈沒有要求恢復賬號,只訴請返還對此遊戲投入的錢款80萬元,二審法院最終支持的是20萬元,並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最後,說點其他的,永久封號作為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應該要慎用,在自身遊戲存在BUG的情況下,不能苛求玩家都是聖人,現實生活尚不能如此,何況是虛擬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