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差額,按基本工資計算還是按應發工資計算?(結尾附:法條和勞動合同範本)
首先,需要注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並不是直接按月工資×2計算,而是按月工資×1計算。
雖然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表述的是“二倍工資”,但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用人單位已為其發放了工資。換句話說,就是“二倍工資”包含了用人單位已經發放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另行按照月工資的1倍支付。這也就是大家經常所說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也是很多人未能理解的誤區。
其次
1、關於“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勞動關係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
2、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3、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4、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5、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