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3個月未籤勞動合同,法院:公司無惡意,不用支付二倍工資!
案例詳情
王小七於2021年9月2日入職匯流公司工作,在職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為王小七繳納了2021年10月份和11月份的社會保險費。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向王小七發放了9月份工資5740.2元。
2021年11月4日,公司為新進員工建立微信群(包括王小七),要求大家到行政人事部簽訂勞動合同。
2021年11月14日,王小七通過郵政快遞向公司送達了一份《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理由是公司未按規定繳納九月份社保、公司沒有提供足夠勞動保護和勞動環境、存在安全隱患,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支付加班費、拖欠工資等。即日起,王小七離開公司,雙方沒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2021年11月25日,公司向王小七發放了10月份工資8124.77元和11月份工資2865.9元。
離職后王小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出具離職證明等訴求。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王小七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0990.67元,公司向王小七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駁回王小七其他請求。
公司對該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王小七主張二倍工資違反誠信原則,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引導用人單位規範用工,積極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者維權提供便利,以實現勞動用工關係的規範有序,和諧穩定。
本案中,公司在庭審中還闡明在王小七進廠進行安全培訓時9月15日左右就通知其簽訂勞動合同,2021年11月4日,公司又為新進員工建立微信群,通知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王小七對公司通知沒有進行回應,於2021年11月14日提出要求與公司解除合同,並申請仲裁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違反誠信原則,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故王小七主張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依法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
入職後公司繳了社保,通過微信通知籤合同,公司不具有不籤合同的惡意,過錯不在公司,不用支付二倍工資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規定的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是具有懲罰性質的賠償責任,用以規制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該項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以用人單位具有惡意為前提。
本案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可知,公司在王小七入職後即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並自第二個月開始繳納社保,同時公司已通過微信的方式通知王小七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上述事實證明公司不具有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惡意,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不在公司,故公司不應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綜上所述,王小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3)鄂11民終1293號(當事人系化名)
實務分析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