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網絡科技公司代理某外賣平臺在某區域的業務,於2022年9月招聘張某為外賣騎手從事配送工作。
某網絡科技公司與張某簽訂了一份《勞務協議》,為張某購買了商業意外保險,並對張某進行接單管理、定量考核、出勤管理及優劣獎懲。張某的報酬由某網絡科技公司核算後提交至某外賣平臺,由平臺發放。
2023年1月6日,張某配送時被一小型普通客車撞傷。後張某為主張其工傷保險權益,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申請。
●申請人請求:請求確認張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張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張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
《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第十八條規定,“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係”。
本案中,張某的工作地點雖然不固定,但其跑單範圍是在某網絡科技公司的業務範圍內,屬於某網絡科技公司的主營業務,張某的工資雖然未通過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賬戶發放,但張某的工資構成、具體數額均是由某網絡科技公司按制定的標準進行核算,應視為某網絡科技公司對張某的工資具有決定權,張某對某網絡科技公司存在經濟上的依附性。
某網絡科技公司對張某行使工作定量、出勤考核、優劣獎懲等管理權,該情形與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平等的特徵明顯不符,反而與勞動關係中管理與被管理的特徵相符合,即張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存在人身依附性。
結合張某由某網絡科技公司招聘入職的既定事實,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之規定,雙方主體適格,張某受某網絡科技公司的管理,從事某網絡科技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張某提供的勞動是某網絡科技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張某自2022年9月入職起,與某網絡科技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典型意義
現實中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糾紛處理面臨諸多的困難和阻力,從案例中可以看出,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區別於傳統的用工形式,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人身依附特徵上並不完全受實際用工企業的約束,而是上游平臺企業通過網絡或APP等渠道制約。勞動者的工作指令、履職過程、成果交付及對價等都需要由平臺端口來確認,一旦賬號受禁或停用,勞動者直接處於被動狀態,舉證困難。
二、是快遞物流、送餐騎手、代駕、家政上門等不同行業都存在複雜的工資算法程序,甚至同行業的不同平臺企業都自有一套算法公式,時間、態度、效率等因素都直接影響或干預到工資核算,勞動者、下游用工合作企業、調解組織方都難以掌握或全面瞭解平臺的後臺算法規則,獲得基本信息難度極大。
三、是此類勞動關係的判斷標準界線模糊,勞動者取證能力和有效收集證據的條件均偏弱,導致勞動者仲裁訴訟風險高,加之用工主體複雜,甚至可能連適格的用人單位都無法確定。
實踐中,有的用工主體存在誘導、強迫等方式要求勞動者註冊個體工商戶後在平臺註冊賬號,或者要求勞動者簽訂承攬、勞務等協議,以掩蓋勞動關係的實質,從而規避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在處理此類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按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及《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規定,堅持以“事實優先”原則認定勞動關係,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
源自:豫法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