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版署新發的草案後,整理了些我比較在意的地方


3樓貓 發佈時間:2023-12-23 10:33:16 作者:MrCoffeeTalker Language

版署新發一篇草案,引得今天的遊戲圈沸沸揚揚。
花了大概 4 小時從頭看到尾,整理了些我比較在意的地方。
事先聲明,因為我並非法律或政策方面的專業人士,下文在政策的理解上難免有偏差。相比政策解讀、這篇更偏向從業者視角的閱讀筆記整理,希望為幫關注這塊的朋友提供些許參考
以防有還沒看過的,也放個鏈接: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公開徵求《網絡遊戲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PS:詳細的徵求意見稿內容不在網頁文本里,要進去下載附件。

政策裡的概念,不一定就等於我們理解的概念

網絡遊戲,常規理解的可能是網遊、聯網玩的遊戲,但政策中的定義包括了聯網下載的和在線遊玩的,也就是說哪怕玩法是單機的,只要從網上下載也算網絡遊戲,見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遊戲產品和服務。
遊戲幣,常規理解的可能是起到貨幣作用、名字也接近貨幣的東西,但政策中能兌換道具或增值服務的道具也按遊戲幣管理,,見第二十六條【網絡遊戲虛擬道具發放及交易規範】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發放的,用戶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絡遊戲幣購買或者兌換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遊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絡遊戲幣進行管理。

出海的可能也要關注

政策的適用對象,不是向國內提供遊戲產品和服務的,而是在國內從事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的。按我的理解,即便遊戲在海外發行,只要人在國內就還要關注這項政策,見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一些我此前聽過,終於確定存在的合規要求

主要是這兩點:
  • 要自帶內容審核
  • 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在國內
參考自第六條【網絡遊戲出版單位許可准入標準】(四)(五)
第六條【網絡遊戲出版單位許可准入標準】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並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含有網絡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四)有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遊戲團隊的人力負擔,可能會更重

政策對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活動提出的要求中,有兩點要求有特定等級、特定人數的職業資格持有者,見第六條【網絡遊戲出版單位許可准入標準】(六)(七):
第六條【網絡遊戲出版單位許可准入標準】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並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含有網絡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中,要至少 1 人有中級以上的出版職業資格,中級的報考條件有一定門檻,高學歷和出版行業的多年從業經驗至少要滿足一個
  • 除了上一條要求以外,還要有 8 名以上有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人員,對於中小型的遊戲團隊來說,這項要求可能會增加團隊的人力成本。相當於為了合規要增加 8 個人的成本,或要求現有團隊內除了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以外,至少有 8 個人有這方面的職業資格,暫不確定分離研發和發行能否規避這一要求
這裡提到的出版職業資格考試,我也去單獨搜了下,發現 中國人事考試網的這篇 信息比較全。

對現有遊戲付費模式衝擊較大的地方

限制促付費手段、高價炒作

第十八條【限制遊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網絡遊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為。 所有網絡遊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並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為,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估計是這次衝擊最大的要求之一,每日登錄、首充、累充這些算是手遊提升付費的常用手段了,如果禁掉,應該會對手遊產品造成不小的衝擊。
炒作拍賣虛擬道具,我印象中在一些 MMO 裡比較多,像是稀缺的裝備、道具、外觀可以炒到很高的價格。
所有網絡遊戲都要設置充值限額,這裡沒指定限額是多少,但考慮到不同的品類、付費設計面向的玩家付費能力差異也比較大,如果用一個限額套在所有遊戲上,估計會有不小的爭議。
對非理性消費需彈窗警示,這個想法是挺好的,不過落地可能比較難。相比判斷用戶的消費是否理性,廠商應該更清楚自家的遊戲會在什麼時候利用非理性誘導玩家,這就導致政策要求和廠商的利益衝突。
如果是從幫助玩家理性消費來說,更可行的解決方案可能是按未成年、成年分開,借算法識別不同於玩家過往行為的大額消費,允許用戶自定義觸發警告/限制的限額。

隨機抽取獎勵的同等內容,要支持直購

第二十七條【隨機抽取】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在提供隨機抽取服務時,應對抽取次數、概率作出合理設置,不得誘導網絡遊戲用戶過度消費。同時應為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絡遊戲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合理設置抽取次數、概率確實有必要,但比較難落地,合理的判斷標準是很模糊的。
抽取道具同性能的道具,也要提供道具兌換、遊戲幣購買的獲取方式,這就有點不妥了,反而有可能加劇遊戲內的付費亂象。
因為設置隨機抽取的獲取方式,通常就是為了和直購作區分,避免付費意願強的玩家花錢碾壓付費意願弱的玩家,讓遊戲對付費意願不強的玩家更友好。如果抽取的內容也可以直購,會打破這種設計的公平性。

未成年保護進一步加強

不能向未成年提供抽獎、不可參與打賞

第三十九條【時段時長和消費要求】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遊戲時段、時長; (二)對容易導致沉迷的、存在不適合未成年人使用內容的遊戲,應禁止未成年人登錄; (三)嚴格執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賬號租售、遊戲幣及虛擬道具交易服務,以及陪練、代玩等第三方服務;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隨機抽取服務; (六)網絡遊戲直播不得出現未成年人打賞情況; (七)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八)不得有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的網絡遊戲經營行為。
第二點感覺略主觀了,如何界定容易導致沉迷、不適合未成年人的,並沒有明確的標準。
第三點略模糊,我初看時不是很理解哪些算,問了 GPT、才瞭解到是未成年人可能無法很好的判斷、承擔後果的情況,比如高額消費、貸款、長期合約,確實能理解了。
第五點不能向未成年玩家提供隨機抽取,感覺對未成年玩家為主的遊戲影響不小,估計《蛋仔派對》、《迷你世界》這些都會受影響。

要避免讓未成年沉迷

第四十條【防沉迷制度】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或者規則,提供面向用戶的防沉迷舉報受理服務,並每年向社會公佈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對未成年玩家為主的遊戲又是重擊,如果一款遊戲定位是主要面向未成年,必然會考慮設計讓未成年玩家參與度更高、體驗更好的玩法和功能模塊,但這就會很容易落入本條【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的範疇。
考慮到未成年人本身防沉迷硬性限制、付費能力有限,長遠看,更多遊戲可能會出於規避風險的考慮,忽視或邊緣化這部分玩家,轉而依賴成年人提供更多的參與度與付費。

處罰力度

第五十三條【未經批准從事遊戲服務的處罰】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絡遊戲出版、運營或網絡遊戲幣發放、交易等活動,或者上線運營未經批准的網絡遊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視情況予以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的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遊戲,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批准提供網絡遊戲服務的後果:
  • 由出版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法取締
  • 沒收違法所得、運營用到的設備和工具
  • 違法經營所得一萬元以上的,5-10 倍經營額罰款;不足一萬元的,5 萬元以內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絡遊戲內容違規處罰】出版、運營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的網絡遊戲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並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內容涉政涉敏的情況,處罰和五十三條類似,但相對更輕一些:
  • 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刪改
  • 沒收違法所得
  • 違法經營所得一萬元以上的,5-10 倍經營額罰款;不足一萬元的,5 萬元以內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規變更許可內容、擅自中止等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變更《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登記事項、資本結構,超出批准的服務範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據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擅自中止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超過180日的; (三)網絡遊戲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遊戲出版經營單位變更要走流程,不能擅自停運 180 天以上,遊戲質量也要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二點還可以理解,可以用來投訴處理那些擅自停運的遊戲,結合第三十六條要求停運前提前 60 天公告來看,也是提供了更大的緩衝。
第五十八條【違反未成年人保護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有關規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相關許可證。
未成年保護是重中之重,這裡明顯能看出處罰很重:
  • 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直接負責人處 1-10 萬罰款
  • 違法所得 100 萬元內的,處 10-100 萬罰款;違法所得 100 萬元以上的,處所得 1-10 倍罰款
第六十一條【其他違規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實行內容自審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在網絡遊戲中設置強制對戰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引導網絡遊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作好信息標識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履行相應核驗義務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未按規定發放和交易網絡遊戲幣和虛擬道具的; (八)違反本辦法及出版主管部門關於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其他有關規定的。
算是處罰相對輕的,沒想到強制對戰也在裡面(這個的定義也是我很疑惑的一塊,見下文)。

個人比較疑惑的點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遊戲產品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包括網絡遊戲的研發、出版、運營和網絡遊戲幣發放及交易服務等活動。
很好奇,這些是否算網絡遊戲:
  • UGC 產品衍生的玩法,比如 B 站的彈幕互動遊戲、Minecraft 服主開服
  • 短期限時的遊戲,比如 GameJam 活動中,組織方提供作品下載和在線試玩
  • 非遊戲產品內嵌的遊戲/遊戲化,比如支付寶螞蟻森林、拼多多簽到玩法 & 砍一刀
第六條【網絡遊戲出版單位許可准入標準】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並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含有網絡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五)有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服務器和存儲必須在國內,這些是否符合:
  • 代理遊戲,代理方為國服專門在國內設置了服務器和設備,但開發方的服務器和設備在海外
  • 開發遊戲的設備都在國內,但內部開發、運營用的工具產品數據存在海外。比如為了提升效率用了海外的低代碼自動化工具,或是用到了海外的 AI 產品
第六條【網絡遊戲出版單位許可准入標準】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並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含有網絡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玩家可以自己開服、對服務器內容有一定自定義空間的怎麼算?
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政策執行,難道每個開服的玩家都要去考出版職業資格、湊夠 9 個人才能開服玩?
第十七條【禁止強制對戰】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在網絡遊戲中設置強制對戰。
太模糊了,什麼算是強制對戰?
MMO 裡走到一個地方,被其他玩家強制 PVP 算嗎?開放世界裡,開寶箱被小怪被刺算嗎?核心玩法設計上,讓玩家間自由亂鬥或是分成 N 隊競爭算嗎?
第十八條【限制遊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網絡遊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為。 所有網絡遊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並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為,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類似累充的設計還有像麥當勞、KFC、星巴克這些的消費積分,為什麼沒有限制,或許是更希望消費從虛擬經濟流向實體經濟?
第二十四條【遊戲幣交易規範】從事網絡遊戲幣交易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二)應以實名制數字人民幣錢包從事網絡遊戲幣交易,不得向用戶提供匿名數字人民幣錢包交易服務;
為什麼特別要求通過數字人民幣交易?對玩家會有怎樣的影響?
第五十七條【違規變更許可內容、擅自中止等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三)網絡遊戲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第三點有點模糊,如何判斷遊戲的質量是否合格?著重考慮哪些點?

整體來說,這次出來的草案,感覺干預是比以往更強了。
不管是大 DAU 慣用的促付費手段,還是高 ARPU 基於大 R 的付費生態,預計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未成年保護方面,也在原有的防沉迷基礎上提出了更嚴格、全方面的要求。
與此同時,草案中仍然有不少模糊不定的點,像是網絡遊戲的界定、強制對戰的定義、遊戲質量的判斷標準。還是要等後續更專業的分析和官方回應來解答。
好在目前還處在徵求意見的階段,如果有想反饋的,也可以參考官方在 通知 中提供的信息投遞。
截止這篇寫完,第一個渠道的立法意見徵集似乎還沒有開放,因為聽網上說是撤回了,我也用 Wayback Machine 的網頁存檔驗證過了一波。在 2023-12-22 07:10 的存檔中,並沒有看到這次版署的草案出現在列表中,可能是更早提交後又撤回了,也可能至今還沒有放進去過。

(題圖 by Lianhao Qu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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