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友中應該還有很多是大學還沒有畢業的狀態,不知其中是不是有一部分盒友迫於生活費需要或增加社會經驗的目的,選擇去各式各樣的公司兼職或在畢業前就直接入職某公司。這些公司在和大學生籤協議的時候大多簽署的應該都是“實習協議”、非全日制用工的“兼職協議”、或者更多見的只是“口頭協議”。那麼,未畢業的大學生究竟能不能和公司構成勞動關係?或者說,在什麼情況下或許能夠構成勞動關係,什麼情況下只是普通的“兼職”?
2022年5月6日,即將大學畢業的陳某因獲得某軟件公司的offer,提前到公司入職,並與公司簽訂了自2022年5月6日起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同年5月30日,陳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事故,但在陳某申請享有工傷待遇時,公司認為陳某還是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者資格,因此拒絕。陳某隨後就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認為,陳某在案發當時雖然仍然是在校學生,但預計2022年6月30日就能夠獲得畢業證。2022年5月是以建立勞動關係為目的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在職期間為全職,並非在校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情形,且畢業的大學生已達到法定年齡,可以提供正常的勞動,具有勞動主體資格。因此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從法院判決來看,大學生在滿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建立勞動關係為目的”、“全日制用工”等要件時可滿足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但也應當注意,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一)項“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了業餘時間的兼職不構成勞動關係。
現行法律實際上則並未明確規定在校大學生不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資格,畢業前參加勞動並非一律構成“非全日制用工”、“兼職”, 如果以就業為目的的履行勞動合同,不屬於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情形。
同樣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0年第6期《郭某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裁判摘要明確指出,“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並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我之前承辦的一起大學生和公司之間的勞動糾紛中,當時大學生給人社局打電話詢問的時候,人社局直接回復大學生一律不構成勞動關係...也許是各地人社局也存在不同做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