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預付式(充值)消‮的費‬司解徵求‮見意‬稿來了!


3樓貓 發佈時間:2024-06-07 00:12:16 作者:馬馬罵律師 Language

【今日普法】預付式(充值)消‮的費‬司解徵求‮見意‬稿來了!-第0張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辦籤卡了保不證退卡的合能同退麼?

轉卡出要轉卡費?

商教場育機構路跑關門商不場負責?

掛方牌說自己不實是際經營方負不責?

買了限不次卡但際實消費內降容級,商家說卡開了就能不退?

退卡商被家要求擔承已付給離銷職售人的員提成?……

以你及是否知道,退人卡除了退還款能要利息……

最法高解釋見意稿裡給了費消者好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適用範圍】

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髮、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持卡人作為原告】

不記名預付卡的持卡人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記名預付卡持卡人與預付卡或者預付式消費合同記載當事人不一致,但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合法持卡人,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有其他證據證明消費者與經營者存在預付式消費合同關係,消費者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監護人作為原告】

監護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由經營者向被監護人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監護人以被監護人名義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監護人釋明應以其本人名義起訴。

第四條【名義經營者作為責任主體】

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以其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消費者請求應予支持:

(一)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

(二)經營者的其他行為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

第五條【商業特許經營體系內責任主體】

消費者與同一品牌商業特許經營體系內企業標誌或者註冊商標使用權的特許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後,因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被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被特許人事先同意承擔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

(二)被特許人事後追認預付式消費合同;

(三)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消費者可以直接請求被特許人向其履行債務;

(四)被特許人的行為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

消費者與被特許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後,因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雖不存在前款情形,特許人對消費者損失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消費者請求特許人按照其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商場場地出租者作為責任主體】

消費者在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處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租賃期滿或者經營者終止經營後,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關於櫃檯出租者責任的規定。

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後,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場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承擔償還剩餘預付款本息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場地出租者明知或者應知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在租賃其場地經營期間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消費者請求其與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場地出租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清算義務人和幫助逃債人作為責任主體】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因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清理資產和負債、通知消費者辦理返還預付款等事宜。經營者依法應當清算但未及時進行清算,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的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第三人和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預付式消費合同的解釋】

經營者未與消費者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等內容訂立書面合同或者雖訂立書面合同但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規定對合同內容可以作出兩種以上解釋,消費者主張就合同內容作出對其有利的解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權利;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後不補辦;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效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合同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或者預付款金額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除外。

經營者主張從預付款中抵扣已經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付費遊戲等服務;

(二)經營者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服務;

(三)經營者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服務的價款數額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

第十一條【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的轉讓】

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的,自債權轉讓通知到達經營者時對經營者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發生效力後,受讓人請求經營者依據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讓人請求經營者提供預付卡更名、修改密碼等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消費者拒絕經營者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後,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繼續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消費者對預付式消費合同的解除權】

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致使消費者不便於接受商品或者服務;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三)變更服務人員等行為導致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具有人身、專業等信賴的服務喪失信任基礎;

(四)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但無法正常提供服務;

(五)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消費者合理原因解除合同】

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後,消費者身體健康等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

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後支付預付款的除外。

預付式消費合同對消費者無理由退款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經營者返還預付款責任】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餘預付款並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已收取預付款扣減其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後的餘額,為經營者應當返還消費者的剩餘預付款。

第十七條【當事人賠償損失責任】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等規定請求賠償其支付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於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處理】

預付式消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預付款尚有剩餘,消費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經營者請求延長合同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當事人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事人過錯、繼續履行合同的現實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決。

消費者未按照約定在預付式消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消費全部預付款,延長合同履行期限或者退還剩餘預付款導致經營者損失,經營者請求消費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退款利率】

當事人對返還預付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經營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經營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已將預付款轉入監管賬戶,消費者請求按被監管資金的實際利率計算應返還的被監管部分預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退款利息起算時間】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時起計算利息。

當事人對返還預付款利息起算時間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時已消費價款的計算】

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二)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惠比例,按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根據前款規定,按折扣價或者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成本,經營者主張按成本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預付式消費合同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時已消費價款的計算】

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服務或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合同約定原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消費者主張合同約定原價明顯不合理,經營者不能提供其按原價進行交易的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預付式消費合同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支付價款責任以預付款為限】

按折扣價或者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未超出消費者預付款,但按原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超出消費者預付款,經營者請求消費者支付按原價計算超出預付款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剩餘贈送消費金額等的處理】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約定贈送的商品、服務或者消費金額未全部交付或者消費,經營者主張不再承擔剩餘商品、服務或者消費金額贈送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已經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處理】

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確定不發生效力或者履行期限屆滿後請求返還剩餘預付款,經營者主張消費者返還或者折價補償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人民法院對經營者主張不予支持,但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價值較高,不返還或折價補償對經營者明顯不公平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計時卡的退款】

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在履行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不限次數服務,消費者請求按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的剩餘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約定履行期限內請求經營者提供服務,請求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欺詐消費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經營者存在下列行為,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經營者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虛構或者誇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二)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三)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

(四)隱瞞計劃終止經營或者不能正常經營的事實,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

(五)存在其他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經營者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提供預付卡激活等服務的責任】

消費者請求經營者對尚有資金餘額的預付卡提供激活、換卡等服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請求經營者對尚有資金餘額的記名預付卡提供掛失和補辦服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收取激活、換卡、掛失和補辦等服務費用明顯高於成本,消費者請求返還超過成本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經營者應當舉證證明其提供激活、換卡、掛失和補辦等服務的成本。

第二十九條【償還消費借款責任】

消費借貸合同的貸款人請求消費者償還借款本息,消費者主張其僅應當在經營者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範圍內償還借款本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消費者主張應予支持:

(一)貸款人與經營者惡意串通,套取消費者預付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與經營者就預付款貸款有合作關係的貸款人在訂立消費借貸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經營者不具備履約能力或者未審查經營者履約能力,仍然向消費者貸款用於支付該經營者預付款,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

貸款人經審查經營者資產負債情況、貸款規模、兌付商品和提供服務能力等情況,基於一般經營者的判斷,認為在經營者正常經營情況下貸款消費者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會面臨兌付風險的,可以認定貸款人已經履行前款規定的對經營者履約能力的審查義務。

貸款人請求經營者償還其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範圍之外的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經營者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

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消費次數、消費金額、預付款餘額等信息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消費者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第三十一條【預付卡的範圍】

本解釋所稱預付卡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因多用途預付卡產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解釋。

第三十二條【附則】

本解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民事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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