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不得要求用戶以直接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方式參與。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該遊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隨機抽取頁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名稱、性能、內容、數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隨機抽取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七)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在遊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遊戲內顯著位置公佈參與用戶的隨機抽取結果,並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相關部門查詢,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90日。公佈隨機抽取結果時,應當採取一定措施保護用戶隱私。
(十二)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限定網絡遊戲用戶在單款遊戲內的單次充值金額,並在用戶進行充值或者消費時發送要求用戶確認的信息。確認信息中應當包括充值或者消費的法定貨幣或者虛擬貨幣金額、獲得的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的名稱等內容,以及適度娛樂理性消費等提示語。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保存用戶充值及消費等信息記錄不少於180日。
(十四)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在遊戲內顯著位置標明用戶權益保障聯繫方式。網絡遊戲經營單位在網絡遊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絡遊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絡遊戲用戶出示與所註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絡遊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註冊用戶,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充分利用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對網絡遊戲市場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不斷提高網絡遊戲隨機抽查工作水平,對投訴舉報較多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要加大隨機抽查和日常檢查頻次,重點監管。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查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