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這裡是對競技進行一個初步的定義
。
1這是我第一次試圖完整系統地對這個最基本的問題進行深入思考,所以還是一個非常生澀的果實,裡面還有很大的問題和待完善的地方,還望包涵。
2我想從最基本、最確定自明的前提範疇出發,一步步地推導論證出關於競技的那些基本範疇概念。所以內容可能會有些繁瑣,並且符號學的引入會稍後一些。
一 出發點:比賽結果
1.1
1任何一場競技活動,最終都要產生出一個明確的結果,這種結果通常被稱之為所謂的勝負平。
無論它呈現為哪一種感覺形式(音樂比賽也可以視作為一種競技活動),無論它是動態的活動,還是靜態的活動(繪畫比賽和寫作比賽,都是靜態的美術作品和文字作品之間在進行競技)。
2因此,我們就從這個最終的結果作為切入口,倒著來考察競技活動。通過考察這個最終結果的產出機制,來確定出競技活動的基本概念。
同時,我們暫時以2方參與者的競技活動為基本的考察對象,把它作為競技活動的基本形式(因為競技活動至少要有2方參與者)。
1.2
1在這裡,我們僅僅從純粹的邏輯形式上去考察結果。
因此暫且拋開具體的勝平負,不去管它們具體是什麼,我們僅僅只是知道它們是不同的產出結果而已。
2根據競技活動的規則,在競技活動結束時的那一刻,每一個參賽者都會自動地產生出一個明確的活動結果,它是參賽者在這場競技活動中的最後結果。
這個結果,是根據活動規則來確定出來的:在參賽者完成競技活動完成後,規則會確定每一個參賽者會是什麼樣的一個結果。
3而競技活動結束之後,參賽者也就停止了一切與競技相關的行動。因此就競技本身而言,參賽者是處於一個完成態,一種靜態的存在。
因此,參賽者的最終結果,實際上也就相當於是參賽者在活動結束時的狀態性質。
1.3
1因而對參賽者的最終結果的確定,實際上也就相當於對參賽者自身在比賽結束時的狀態性質,所進行的一個確定。
通過確定參賽者是什麼樣的狀態,規則會給予參賽者相應的特定結果。
2並且,一個參賽者只能是一個結果,而不能同時既是這個結果,又是那個結果。
所以在活動規則之中,特定的狀態性質和特定的結果,必然是相互對應匹配的。
因此,我們可以說,競技活動最終所產出的明確結果,實際上就是對參賽者本身狀態的一種判定。
3這裡的關鍵問題也就出現了:這種對參賽者本身狀態的判定,究竟是什麼呢?不同的狀態和不同的結果之間的這種對應匹配關係,又是什麼呢?
二 判定=選擇
2.1
1我們把參賽雙方設為A和B,A的結果為C,B的結果為D。
我們可以看到,在規則對參賽者的判定中,是把結果C放在了A的身上,而不是B的身上。也就是說,它把結果C是與A的狀態進行了對應,而不是把結果C與B的狀態進行了對應。就結果C而言,它是與A相對應,與B不對應。
2在這裡,對應與不對應,就出現了一個肯定和否定的邏輯範疇。
也就是說,就結果C而言,規則是對A作出了肯定,對B作出了否定。
2.2
1這種肯定和否定的行為,是一種選擇的行為,即規則判定首先是一種選擇的行為。
在面對多個對象時,選擇了其中一個,也就是肯定了這一個對象,而否定了其他對象。
在這裡,這種判定則表現為一個二中擇一的選擇,這種選擇就是參賽者狀態和結果之間的對應匹配。
2我們已經認識到這種規則的判定是一種選擇行為。
那必然要繼續追問,這種選擇又是什麼呢?就結果C而言,為什麼要選擇A而不是B呢?更普遍地說,為什麼要選擇這個,而不選擇那個呢?
在這裡,問題就進一步被轉換為對選擇本身的一種追問。
三 選擇所面對的對象:選擇項之間的關係
3.1
1在選擇之前,在肯定和否定之前,被選擇的多個對象,是共同在場的。
因此,選擇所面對的是所有選擇項的共同在場,面對的是所有選擇項所形成的整體。
選擇是在這個整體之中進行選擇,是在共同在場的所有選擇項之中進行選擇。
2因此,一個單獨的單個選擇項,很顯然就與選擇無關了,就不是選擇所面對的對象了。
任何一個單獨的單個項拿出來,都與選擇無關,都無法構成選擇。因此,選擇所考察的,並不是每一個單獨的單個項本身。
3以上面為例,選擇所考察的,並不是單獨的A本身,也不是單獨的B本身。
只有把A和B共同放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包含A和B的整體,選擇才會出現,才會存在所謂的選擇。
3.2
1那麼這個整體是什麼呢?什麼叫做在共同在場的所有選擇項當中進行選擇呢?
我們再次回看一下選擇本身。當選擇了A時,同時就沒有選擇B,當肯定了A時,同時就否定了B。
2於是,我們可以看到選擇當中蘊含著一個關係等式,選擇A=不選B,肯定A=否定B。
選擇A就是不選B,選擇A是以不選B為前提的,不選B也是以選擇A為前提的,兩者互為前提。
它們就如同硬幣的兩面,選擇A是相對於不選B而存在的,不選B也是相對於選擇A而存在的。
3等式的兩邊是完全同一的、同時的,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我們不可能設想單獨選擇A,而同時不存在選擇B,也不可能單獨不選B,而同時不存在選擇A。
沒有選擇A,就不會有不選B,沒有不選B,也不會有選擇A。
同時也是相互對立的,因為這是一種肯定和否定。
3.3
1因此,我們就可以充分直觀地看到,什麼叫做在選擇中所有選擇項的這種共同在場性了。
當我們進行選擇時,即對要選擇的項進行選擇動作時,同時也對其他所有項進行了動作。
因此,我們其實是同時在對所有項進行動作。
2但是,我們表面上明明只是對某一個單個項進行了動作,為什麼在這個單獨的動作中,卻同時對所有的項都進行了一個動作呢?這種畫面就好像,我明明只是直接地碰倒了一個東西,但是所有在場的東西卻全都倒下了。
彷彿在其他項之上會有一個不可見的、隱形的動作,當我們對某個單個項進行動作時,就同時觸發了所有其他項的這個隱形動作。
3.4
1如果再結合之前說到的,選擇面對的不是任何一個單獨的選擇項本身。
我們就可以發現,選擇所面對的對象,其實是所有選擇項相互之間的關係,項與項之間的種種關係相互結合在一起,構成了一個複雜的關係網,這個關係網就是前面所說的整體。
2正是由於選擇是對所有項之間的關係整體進行操作,才能做到僅僅只是選中了其中一個,卻同時對所有項都進行了操作。
這個關係,其實在選擇和不選擇的等式中已經體現出來了。因為等式本身就是把相等的兩邊用“=”連接起來,等式本身表達的就是兩邊之間的關係。
於是,問題就進一步轉換為:這種關係究竟是什麼關係呢?選擇所操作的關係究竟是什麼呢?
四 比較:選擇的前提
4.1
1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我們需要從選擇身上轉移開,而去關注A和B本身。
去探尋使得選擇得以可能的前提條件。
2首先,不管競技活動的各種最終結果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從純粹的邏輯形式而言,參賽雙方的結果之間的關係,只有2種可能:或者是兩者的結果等同、一樣,或者是兩者的結果不同、相異。
這裡又蘊含著等式:C=D / C≠D。
3按照前面所說的最終結果與參賽者最終狀態之間的對應匹配,這個等式可以進一步轉化為:A=B / A≠B。
前面也說到,等式本身就是把相等的兩邊用“=”連接起來,等式本身表達的就是兩邊之間的關係。
因此,這裡的=≠所表示的相同或不同本身,就是A和B之間的關係。
4兩者狀態之間的相同不同,正是選擇的前提,因為選擇就是在把結果和狀態去進行對應。
如果不同,那麼就要選擇與特定結果相對應的參賽者。
如果相同,那麼就不需要誰和誰對應了,也就不需要選擇了,直接把雙方的狀態就作為結果E即可,不再需要考慮這種相同的結果E是與C對應,還是與D對應。
這裡似乎就已經超出單純的形式範疇,而已經涉及到具體的內容了。
4.2
1因此,問題就進一步轉換為:A與B的狀態相同或者不同的這種關係,究竟是什麼呢?這種關係是如何確定出來的呢?
我們再考察一下相同或者不同的等式:A=B / A≠B。中間的=≠是兩者之間相同/不同的關係的表示。
2在這裡,我們需要對這個等式本身進行一種重新審視。
我們可以暫時把=/≠這兩個表示相互關係的符號的具體語義全部抽掉,或者說懸置起來,它們不再表示相等和不想等,我們不再知道它們具體是什麼意思。但是=/≠本身仍然保留在這裡。
這樣之後,我們還能在這個等式中看到什麼呢?
3首先,A和B是被中間的東西相互隔開了的。=≠作為表達相互關係的東西,AB兩者分別位於這個東西方向相反的兩邊位置。這種方向相反的兩邊位置,形成一個相互對立的形式。
作為選擇項的AB共同在場,但這種共同在場,是一種彼此相互對立的關係。
4更為關鍵的是,對於等式本身而言,一旦任何一邊被去掉,那麼這個等式本身就無法成立了。無論如何,等式的兩邊都必須有一個東西存在。
因此,A能夠處於這個等式中,是因為B也在等式的另一邊,是因為在A的對面有東西存在,否則A就無法存在於等式之中。反之亦然。
因此A和B又是一種相互依存的狀態。
4.3
1這是一種兩邊相互對立,又相互依存的形式,那麼它為兩者帶來了什麼樣的關係呢?
我們以單獨的單個選擇項A為出發點,來考察這種關係形式。
2對於A而言,A與B是相分離的不同選擇項。但是這種分離,是以一種相對立的形式來彼此分離而不同的。
也就是說這種相分離,不是一種互不相關的、可以隨意改動的相分離,而是明確相互對立的分離,即它們必須以相互對立的姿態來相分離,並共同在場。
這種相互對立,根源於一種相反性,它已經潛在地蘊含著一種衝突和對抗。
3但與此同時,A自身的存在又不能離開B。
A必須在與B的共同在場中,才能確立自身的存在。A的存在依賴於B的存在,或者說A的存在,依賴於與它相反的對立面的存在。對於A而言,沒有與它相分離的對立面,自身的存在就是不可想象的,就是無法確認和成立的。
表面上A雖然與對面分離且對立,但實際上對面卻是A得以存在的依靠和條件。
4對於B,則反之亦然。
A與B相對立,這使得A與B根本不同。
而A和B相互依存,這使得A無法被單獨去考察,而必須通過B來考察。
4.4
1因此,我們可以發現,A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單獨存在,而是相對於B存在著的。A只有相對於B,才能存在。
進一步說,A只有在與B相對立的形式中,才能存在。
也就是說,A是在和B相互依存的關係中,與B相對立的。這是一種相互依賴依存中的相對立。
(這就不得不讓我們想起索緒爾的任意性和區分原則)
2因此,A自身的狀態性質,就不是單獨地僅僅在A身上就能捕捉到的,無法從純粹的A本身上面就能確定。
如果把目光完全集中於純粹的、孤立的A本身,那麼所捕捉到的只能是空無的純粹現象,在這種純粹的空無中,無法捕捉到任何確定的性質或者存在,更不要說進行任何的判定了。
3因此,這種兩邊相互對立,又相互依存的形式,使得A與B處於一種相互對照、相互對應的關係狀態。
4.5
1在進行選擇之前,要對雙方之間的關係進行判定。
而這種判定的操作形式,也必須遵循這種相互對照、對應的形式結構。即判定形式本身的結構,也必須是一種相互對照的形式。
只有這樣,判定才能分別在A和B身上確定地捕捉到AB自身的狀態性質,從而進一步判定出雙方的關係,以實現選擇。
2而判定要實現為一種相互對照的形式,它必然只能是這樣的:判定的目光,在AB之間不斷反覆地來回,一邊看著A,一邊看著B,同時關照到AB兩者。
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對照式判定:即在兩者的相互關聯中,判定其中任何一個的狀態性質。
這種在A和B之間來回往復的對照,就是我們所說的對比,對比就是一種比較。
4.6
因此,我們可以確定地認識到:
1 參賽雙方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相互對比/相互比較的關係。
2 參賽雙方自身的狀態,以及彼此狀態之間的相同或不同的關係,都是通過比較來得出來的。
3比較是選擇得以可能的前提。只有比較出了雙方的狀態性質,才能確定雙方的關係,從而才能進行相應的選擇。
五 比較的對象:競技文本
5.1
在競技活動結束之後,規則對參賽雙方的狀態進行了比較,從而判定出了雙方的相同或不同,進而通過選擇,確定了參賽雙方的最終結果。
推進到這裡,必然引出下一個問題:在比賽結束之後,對參賽雙方狀態的這種比較,究竟是什麼比較呢?
對這個問題的考察,也必然引出一系列問題:比較的究竟是什麼東西呢?所謂的狀態究竟是什麼東西呢?如何對狀態進行比較呢?如何比較出雙方狀態之間的異同關係呢?
5.2
1在這裡,我們終於要從引入符號學理論視角,從符號學的角度來考察競技活動了。
如果把競技活動看作是一個符號表意活動,那麼整個活動過程結束後所形成的產物,就成為了一個競技符號文本。
而兩個參賽者進行一場競技活動的這個過程,也就是競技文本的生產過程。
因而,參賽者就成為了競技文本的生產者,即編碼者。
2在這個符號學的意義上,參賽者進行競技活動,和作家進行寫作,畫家進行繪畫,演員進行表演,都是一回事。
那麼,作為這個競技文本的生產者和編碼者,所謂參賽者的狀態究竟是什麼東西呢?
5.3
1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首先要確定一下參賽者究竟是什麼?
如果從經驗現實出發,我們可能會把參賽者就理解為那個現實世界中的活生生的人。
然而,從作為形式論的符號學出發,可不能這麼理解。甚至這種經驗現實性的存在,可能還會是一種虛幻的表象。
2如果我們不是從經驗現實的角度出發,而是從單純的符號表意活動的形式結構出發,那麼文本的編碼者是符號表意活動自身形式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要素。
因而,把參賽者作為一個編碼者角色的功能性存在,即編碼者無關於現實經驗的具體人,它僅僅只是這種生產文本的功能職能的形式體現。
在這裡,作為文本編碼者的參賽者,僅僅只是一個功能性主體,一個完成編碼功能的形式性角色主體。
3可以說它是從直接的競技活動過程中,反推出來的一個形式性存在。
因為符號表意活動自身的內在結構,以及表意文本的生產過程,必然會要求一個編碼職能,進而要求一個功能性編碼主體的存在。
它是符號表意活動形式結構的要素之一,否則表意活動的形式結構就是不完整且悖謬的。
它的存在意義完全是形式和功能上的,它是完全從活動進行中的職能形式,反向推出的一個符號表意所必要的形式要素。與經驗現實世界完全無關。
(這一點,可以參考趙毅衡老師的著作,他提到了自然符號的解釋中反向構造發送主體,文學敘述學中普遍隱含作者的概念)
5.4
1當競技活動結束時,參賽者同時也就不再進行競技活動了。
而不再進行競技活動時,這個功能性主體的編碼功能也就停止了。功能的停止,也就意味著這個功能性主體退場消失了。
因此,從符號學的形式論視角出發,我們可以看到,參賽者僅僅只是在競技過程才存在。
2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經驗現實中的參賽選手,儘管在比賽進行過程中,和比賽結束之後,都表現為同一個人。
但是從符號表意的功能形式出發,他作為參賽者,僅僅只存在於比賽進行的過程中。
在比賽開始那一刻之前,比賽結束那一刻之後,這個參賽者就完全退場消失了。這個參賽選手,又回到了作為經驗現實世界的人。
這個視角,很類似於格雷馬斯的行動元概念:在對敘述故事的研究中,格雷馬斯區分了直接的故事角色和行動元,同一個角色,可以在整個情節過程中扮演不同的行動元。
在這裡,則是同一個人,在競技活動進行時和結束時,表現為不同的功能性主體。
5.5
1然而問題就來了,如果說競技活動結束之後,參賽者就退場消失了。那麼從何去判定參賽者的狀態性質呢?進而確定出參賽者的最終結果呢?我們怎麼可能想象去判定一個不存在的東西呢?
2但是,在競技活動結束之後,編碼者所生產出來的競技文本,卻是實實在在地留下來了。並且它是這場競技活動結束之後唯一留下的東西。
因為解碼者在符號表意活動的結構形式上,是一個可以空缺的要素(參見《符號學原理與推演》潛在符號部分)。
並且,作為編碼者的參賽者,其本身也正是競技文本的第一個解碼者(球員在比賽過程中,要不斷閱讀比賽,這個閱讀也就是解碼活動,球員既是比賽文本的編碼者,也是比賽文本的解碼者)。
5.6
而更為關鍵的是:
1這個競技文本,就是由參賽者本身所生產出來的。是參賽者進行競技活動,所生產出來的文本。
2競技活動的過程,就是參賽者生產競技文本的過程。
3所謂的競技活動,實際上也就是參賽者生產競技文本的活動。
因此:
4競技活動的結束,也就是生產過程結束,完成了競技文本的生產,即生產出了最終成品的競技文本。
5競技活動結束時的那一刻,也就是參賽者完成競技文本的那一刻。
6參賽者在競技活動結束時的狀態,也就是參賽者完成競技文本的狀態。
此時,參賽者已經退場消失,只留下了已完成的競技文本。
5.7
1在此,我們可以發現這裡面蘊含著等同的關係:
競技活動=參賽者生產競技文本的活動
參賽者進行競技活動=參賽者在生產競技文本
競技活動結束=參賽者完成競技文本的生產
參賽者在競技活動結束時的狀態=參賽者完成競技文本生產的狀態
2於是,我們發現:對參賽者在競技活動結束時的狀態進行比較,實際上也就是對參賽者完成文本時的狀態進行比較。
A完成文本時的狀態----B完成文本時的狀態
3在這裡,參賽者的狀態,實際上和參賽者本身就是同一個東西。
因此,我們可以去掉參賽者的存在,僅僅保留單純的狀態本身的存在。即A的狀態=狀態A。
完成文本時的狀態A-----完成文本時的狀態B
4那麼什麼叫完成文本時呢?完成文本時也就是文本生產結束時。
完成文本時 也就是競技活動結束,也就是文本生產結束。
文本的生產結束,也就是文本作為最終成品出現了,即文本本身。
因此完成文本時=文本。
5而文本生產完成或結束時,參賽者已經退場消失,文本成為唯一在場的存在,成為競技活動結束後留下的唯一東西。因此參賽者的狀態,自然也就退場消失了。
但是這裡消失的狀態,僅僅只是參賽者的狀態。
文本成為唯一存在的東西,因而文本自身的狀態並沒有退場消失。
我們把A生產的文本=A文本,B生產的文本=B文本。
A文本狀態----B文本狀態
6因此,參賽者所生產出來的競技文本,這個文本的狀態性質,就成為了參賽者狀態的一個體現和代表。
競技文本的狀態性質=參賽者的狀態性質
7對這個文本的狀態進行比較,也就是對兩個參賽者的狀態進行比較。
8通過對這兩個文本的比較,判定出兩個文本之間的關係。
9最終在兩個文本之間的關係基礎上,進行選擇操作,將相應的結果賦予相應的文本,因而也就是賦予了相應的參賽者。最終產出了參賽者的最終結果。
六 結論:競技=文本比較
1最終,以符號學為理論視角,以競技活動最終的結果為出發點,通過這麼長的一個推論過程,我們最終認識到了競技活動和競技遊戲的根本定義:競技=參賽者所生產的競技文本進行比較。
2通過這個定義,我們會發現,競技的範疇其實和遊戲的範疇並不完全一致。
競技遊戲確實是遊戲中的一個種類,但遊戲形式似乎只是競技的其中一種範疇類型,考試、寫作大賽、藝術比賽等等,它們實際上都是競技活動,它們都是在對參賽者所生產的文本進行比較。
但毫無疑問,競技遊戲是競技活動中最主流、佔比最大、最引人關注的競技類型。
3一切競技活動,無論是在傳統體育,還是電子競技,還是非遊戲形式的考試、藝術比賽,它們都符合這樣的定義,它們都是一個對參賽者所生產的文本進行比較的活動。
最後,如果你也是對競技遊戲領域有興趣的人,那就讓我們彼此連接,共同推進這項事業的前進。感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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