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一起讓人蚌埠住的勞動爭議,公司一員工陳某請病假期間,公司發現員工的微信運動步數超過1萬6千步,遂推定員工請病假的行為構成“騙假”,並以曠工為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將員工開除,隨後雙方發生爭議。
事實查明:陳某於2012年2月初入職某公司。2019年2月25號,陳某告知公司,因“週五上班把腰扭傷了”要求請病假,並提供了醫院的診斷報告。次月3月4日,小陳復工。3月6日,陳某因腰部不適再次到醫院,醫生建議陳某繼續休息,於是陳某再次請病假到同月17號。次日3月18日,陳某稱“腳痛”再次請假,並提供了醫生出具的“建議休息一週”的診斷證明。3月25日,陳某到醫院診療,病歷記載“跟骨骨刺”,建議休息三天,遂請病假。此後連續多日,陳某以腳痛為由連續請病假多次。在陳某的病假期間,公司發現陳某微信運動單日超過1萬6步,認為陳某構成“騙假”,於是決定開除陳某。
陳某在被開除後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為公司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裁決公司支付賠償金11萬元。公司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下,公司確實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公司對此應負舉證責任。員工提供的證據表明,其腰痛、腳痛需要休息均有診斷證明,而影響微信運動的因素很多,不能據此推定其病情虛假,因此公司認定其曠工的主張依據不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11萬元。
【律師說法】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擁有病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即使本案中看似陳某在請假的頻率上有些頻繁,但只要是在期限範圍主張病假均屬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利, 更不用說“微信步數超1萬6千步構成泡病假”這樣的奇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