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在民政部網站全文公佈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修訂草案相比原條例,在登記程序上作了較大修改。結婚和離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
其中的第八條提出,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相較而言,《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結婚登記環節刪去了提供戶口簿的要求。
此前在2023年7月,有網民留言稱,現在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這與憲法規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定進行修訂。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後答覆稱,婚姻自由主要指不違背婚姻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提供戶口簿是為了明確婚姻登記的管轄權,防止重婚等問題的出現,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權益,與婚姻自由並不矛盾。
另有網民2023年6月在民政部網站留言稱,現在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身份證與戶口簿本質上是一樣的,都由公安機構頒發,具有同等效力。為什麼提供了身份證還必須提供戶口簿?很多年輕人往往因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戶口簿,這與憲法規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定進行修訂。
對此,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答覆稱,網民的建議我們將予以關注。
此次《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也在離婚環節作出調整。其第十五條提出,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
而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是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其中第十一條則載明,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草案還明確了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的三類情形,分別是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以及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新增了關於30天“離婚冷靜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等條例,並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盒友們以後想閃婚,父母不同意結婚都可以不用在家裡偷戶口簿了,直接拿著身份證就可以去辦理結婚登記了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