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訂婚強姦案”中,男方被判定為強姦既遂而非未遂,主要原因如下:
- 法律標準:我國刑法中,強姦罪對於年滿14週歲以上女性的既遂標準通常採用“插入說”,即只要行為人完成性器官的插入行為,即構成既遂,不以是否射精或造成其他結果為要件。

- 案件事實:法院認定男方“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從案件證據來看,女方有明確的反抗行為,如用手推擋、跑到13樓呼救等,電梯監控視頻、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等也證實了女方遭受暴力拖拽,手腕、雙臂有淤青。這些證據表明男方實施了違背女方意志的性行為,且達到了既遂的標準。雖有男方母親稱沒有實質性性行為,但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未予採信。

- 司法認定:一審、二審法院均以強姦罪定罪量刑,且判決書中未提及“未遂”情節,說明法院已認定犯罪既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維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