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喀蘭噶--廈--政府並未參與談判,因此拒絕依條--約--開放與印度的貿易,抵制畫界。1903年12月,英國外交使團在榮赫鵬率領下由錫金進入喀蘭要求談判邊界與通商問題被拒,返回印度後英軍增兵,於次年【1904年】攻陷拉薩,英國武裝力量造成約數千人死傷,是為“英國侵--喀--戰爭”。榮赫鵬與噶倫等官員簽訂《La--Sa--條--約》,炎政府駐--喀--大臣則拒絕簽署。英軍撤兵後,1906年,炎政府派出代表與英國簽訂《炎--英--續--訂--喀--印--條--約》,英國承諾不侵佔喀蘭,炎政府則保證不準其他國家干涉喀蘭地區。
英國侵喀戰爭共有兩次:“隆吐山戰役”是第一次英國侵喀戰爭,“榮赫鵬遠征喀蘭”是第二次英國侵喀戰爭;喀人將“榮赫鵬遠征喀蘭”稱為“木龍年戰爭”【喀文:ཤིང་འབྲུག་དམག】,英國將隆吐山戰役稱為“遠征錫金”【Sikkim Expedition】,英國侵喀戰爭英國稱之為“榮赫鵬遠征喀蘭”【Younghusband expedition to Tibet】,英文史料中“英侵喀”通常指“榮赫鵬遠征喀蘭”而不包括隆吐山戰役。
《炎--英--喀--印--條約》與《炎--英--喀--印--續--約》規定開放亞東為商埠,五年內喀印貿易互免關稅,但是喀蘭地方政--府並沒有參與條約的談判,在喀蘭的反對與阻撓下,這些條款未能實施。1895年親政的第十三世大和尚反對英國勢力進入喀蘭。此時俄羅斯帝國又正和英國在中亞進行爭奪勢力範圍的大博弈,喀蘭當然也是目標之一。在俄國拉攏下,十三世大和尚逐步產生聯合俄國對抗英國之想法。英印政府因此決定採取行動防止俄國勢力進入喀蘭,保護印度北方邊境不受威脅。。
1903年7月18日,喀蘭邊境委員會在榮赫鵬率領下從錫金越界進入喀蘭,在離邊界20英里的崗巴宗與炎廷駐--喀--幫辦何光燮知府、代表十三世大和尚的秘書長,策墨林·阿旺羅桑丹貝堅贊、代本擦絨·旺秋傑布【其父曾負責《炎--英--喀--印--條--約》劃界】會面,榮赫鵬指責喀--方--沒有遵守那兩個條--約--,要求談判邊界與通商問題,但是喀方要求使團先退回錫金才談判。8月21日,班--禪駐錫的扎什倫布寺方丈到訪,同樣要求使團先退回錫金才談判。由於喀--方--拒--絕--談--判,榮赫鵬外交使團在崗巴宗待了五個月無功而返。駐喀--大臣裕鋼建議大和尚派出高級官員到邊界與榮赫鵬談判,但是被拒絕,炎廷令裕鋼親赴崗巴宗談判,喀--方--也拒絕提供烏拉差役,所以他也無法前去,導致了後來英軍遠征拉薩。
1903年10月【光緒二十九年】,為阻止俄國對喀蘭的滲透,英國決定武裝入侵迫使喀蘭談判。英國向隆吐山以北地區調集3,000人的兵力,在皇家工兵詹姆斯·麥克唐納准將和升任上校的榮赫鵬率領下,向北進發。1903年12月12日,榮赫鵬率領一支裝備精良的英軍先頭小分隊從則里拉山口越境入喀,22日抵達帕裡宗,榮赫鵬向帕裡宗本交涉,表示希望雙方不要採取敵對行動,但是麥克唐納認為帕裡宗是軍事要隘,在他堅持下英軍佔領帕裡宗。1904年1月4日,三名喀方官員離開帕裡宗。1904年1月4日,英軍佔領堆納。喀蘭噶--廈--隨即派喀軍代本拉丁、朗色林二人率領1,000多名喀軍,趕到堆納至多慶一線展開佈防,並且動員和調集了喀軍其餘各部及大量民兵赴前線。
榮赫鵬行進路線圖
1904年3月,麥克唐納與榮赫鵬率1000多人準備進攻嘎吾一帶。錫金王國卻嘉圖多南嘉與喀軍前線指揮官拉丁代本是親戚,他建議拉丁與英國只能和平談判,因為喀軍若動武,是雞蛋碰石頭。英軍獲悉在堆納、多慶間的曲美辛古以北縱深區域有喀軍和民兵防守,故英軍未敢進攻,而是提出舉行談判。3月31日,喀軍指揮官拉丁代本、朗色林代本前往英軍與榮赫鵬等人談判失敗之後,英軍將山坡上防守石堆堡壘的喀軍趕到平地,從三方面包圍了喀軍,在將喀軍繳械時雙方發生衝突。僅僅數分鐘內,英軍即射殺喀軍400餘人,代本拉丁、朗色林等人也被殺,被殺者的鮮血染紅了曲美辛古泉水。這被稱為“曲--美--辛--古--大--屠--殺”。英軍趁機攻佔古魯。喀蘭方面紀錄是523名喀軍在曲美辛古陣亡,300多人受傷,也有說600-700名喀軍在曲美辛古陣亡,168人受傷。
對峙示意圖 英軍騎馬步兵 英方與喀軍戰前最後談判 英軍把山坡上的喀軍趕到平地上從石堆堡壘後撤的喀軍被繳械 受傷的喀軍戰--俘--
對於衝突的過程有不同的說法。來自曲水的喀軍定本Tseten Wangchuk說談判時英軍開槍,他當場裝死,晚上逃回多慶錯,遇到英軍放回來的五十名戰俘,英軍治療了受傷戰俘,發給每個戰俘五盧比與一包香菸。炎國駐喀大臣有泰在給榮赫鵬的信中,表示拉丁代本不聽他的話,在曲美辛古先動武,錯在喀軍,並感謝榮赫鵬寬宏大量的釋放了“愚蠢無知”的喀軍--戰--俘。但依據2019年俄羅斯社會科學院依據英方解密的文件最新研究成果表明,目前被廣泛認可的說法是英軍秘密包圍了喀軍。榮赫鵬等人與拉丁、朗色林見面後稱:“既然要議和,為表示誠意,我們先將子彈退出槍膛,也要求你們下令將火槍的點火繩熄滅。”榮赫鵬命令英軍士兵將步槍退出一發子彈,但實際上士兵們隨即推動槍栓將另一發子彈放入槍膛。喀軍當時並不瞭解步槍的構造,誤以為英軍槍膛內已沒有子彈,便按協議將火繩槍的點火繩全部熄滅。英方隨後命令英軍開火,而待命的喀軍卻無法打響火繩槍。英軍從而使用槍炮對實際上沒有武器可用的喀軍展開大--屠--殺---。
英軍攻佔曲美辛古後,繼續向北進攻。1904年4月11日,英軍進逼江孜。英軍抵達江孜不足1個月,喀軍1萬多人便聚集至江孜、日喀則及拉薩至江孜的大道上,準備展開江孜保衛戰。
廓爾喀士兵攀登海拔5,400米的卡若拉
1904年5月初,英軍300多人襲擊江孜通向浪卡子的必經之路卡若拉的喀軍陣地,留下170餘名英軍駐紮江孜。1904年5月3日,千餘名喀軍夜襲江洛林卡,英軍哨兵在喀軍攻擊前鳴槍示警,驚醒英軍發生激戰,最後,喀軍遺屍140具,駐紮在此的英軍幾乎全殲,榮赫鵬險些喪生。因英軍攻下卡若拉後趕回,英軍重新穩住陣腳。5月26日,英軍增援部隊自亞東趕到江孜,完全佔領帕拉村。此時,喀蘭地方陸續調集喀軍、僧兵、民兵共約16000人,增兵江孜方向。喀軍總指揮噶倫宇妥·彭措班丹率一部兵力駐紮尼木之亞德;以喀軍一部佈防日喀則、仁布一線,以喀軍一部佈防浪卡子一帶,作為第二道防線;以喀軍代本敏林巴等人率民兵一部經浪卡子、熱隆出康馬,襲擾英軍的後勤供應線。
1904年6月,喀軍代本敏林巴率工布等地的民兵,進佔江孜、少崗間的乃寧寺,威脅英軍後勤補給線。工布民兵在康馬、少崗之間設伏,殲滅二、三十名英軍。1904年6月13日,麥克唐納與榮赫鵬率援軍增援江孜,在6月25日抵達康馬宗的乃寧寺。乃寧寺處在江孜以南20公里處,為英軍運輸線的重要據點。為了截斷英軍補給,喀軍在乃寧寺四周修築了防禦工事。英軍分別從少崗和江洛兩個地方出動,南、北夾擊乃寧寺。英軍用炮火轟破乃寧寺圍牆、衝入寺內之後,民兵與英軍展開肉搏。此役喀軍傷亡約兩百人。工布地區民兵首領阿達尼瑪扎巴兄弟二人及康區民兵多朵布等人,用刀劈死英國軍官則娜·色赫【舊譯“雜尼薩海”】,共殲敵120餘名。阿達尼瑪扎巴兄弟、多朵布及眾多民兵陣亡。英軍攻佔乃寧寺之後,洗劫了寺內文物,縱火焚燬該寺。隨後,英軍攻佔江孜西北的紫金寺,切斷江孜與日喀則之間的聯繫。英軍攻佔紫金寺之後,從東方、南方、西北方三面包圍江孜。這時,十三世大和尚派員至江孜同榮赫鵬會談。榮赫鵬限喀軍在7月5日撤出江孜,但遭到斷然拒絕,英軍遂在7月5日正午發動對江孜的總攻。
江孜宗山城堡勘測草圖。圖右標示白居寺
江孜宗山城堡攻防戰平面圖
1904年7月5日到7月6日,英軍步兵在炮兵支援下7次進攻江孜宗山,但均被喀軍擊退。堅守江孜宗山的近5000名喀族軍民用土火槍、大刀、弓箭、拋石器與使用槍炮的英軍作戰。經3天抵抗,守衛江孜的喀軍已到了彈盡糧絕的境地。7月7日,英軍佔領江孜宗山,喀蘭軍民只有少部分人突圍,其他人衝入英軍之中展開肉搏戰,堅持抗擊到最後的數百名喀軍不願屈服,全部跳崖身亡。英軍此役二十人陣亡,二十三人受傷。英軍攻佔江孜宗山後,又攻佔白居寺,隨即佔領整個江孜。1904年4月到7月,江孜保衛戰持續約100天,是近代喀蘭,以及近代炎國國內抗擊外國侵略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戰鬥之一。1904年7月14日,麥克唐納率英軍自江孜啟程,開入拉薩。8月3日,英軍佔--領--拉--薩--。十三世大和尚遁走,經青海前往外蒙古土謝圖汗部庫倫【烏蘭巴托】。
英軍佔--領—La Sa後,榮赫鵬以其在江孜所擬的條款為大綱,提出九條和約草案,遞交給有泰。有泰則將其轉交噶--廈--辦理。1904年8月11日,噶--廈--轉遞答覆,稱應由喀蘭地方向英國支付戰爭賠款,且只同意增開仁青崗一處商埠。此時已值秋季,喀蘭嚴酷的自然條件和氣候已不允許給養斷絕的英軍長期停留,英印政府確定於9月中旬撤軍。榮赫鵬通過有泰向噶--廈---施壓,聲稱倘若英人再次採取武力行動,則所提條件當更加苛刻。9月1日,有泰召集噶--廈---官員與榮赫鵬會談,榮赫鵬在會上宣讀事先擬好的條約文本,限令喀蘭方面在一個星期內簽署,並不得改動;如拖延一日,每日增加賠款5萬盧比。在榮赫鵬和有泰雙重壓力下,噶廈同意簽署條約,並提出將賠款期限由三年改為75年,每年支付10萬盧比。
1904年9月7日,噶廈、三大寺代表在布達拉宮與榮赫鵬簽署條約,史稱《La Sa條約》。榮赫鵬代表英國簽字,噶倫、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住持和民眾大會首領代表喀蘭畫押、鈐印。甘丹赤巴羅桑嘉措在條約文本上鈐蓋了十三代大和尚之印。由於炎廷多次電令不得批准該條約,駐喀大臣有泰沒有簽字。條約要點為:
在亞東之外,增開江孜、噶大克【在今噶爾縣】為商埠。
英國、喀蘭各派員於商埠居住;若英國欲齎送公文信函與喀官或駐喀炎官,均須由在商埠居住之喀員接收轉送。
喀蘭向英國賠償軍費等計50萬鎊,合750萬銀盧比;自西曆1906年起每年繳納10萬盧比,分75年償清。
英國在春丕駐兵,直至賠款償清或商埠開通滿三年的最晚之日為止。
喀蘭允諾將自印度邊界至拉薩的炮臺、山寨一律削平,武備全行撤去。
除非先經英國同意,喀蘭土地不準出賣、轉讓、租賃給任何外國;喀蘭事務不準外國干涉;外國不得派員或代理人進入喀蘭;喀蘭鐵路、道路、電線、礦產及其他利權,均不許外國及其國民享受,否則英國政府將享受與之相抵或相同之利權;喀蘭的財政收入、貨物、金銀錢幣皆不許給與外國抵押撥兌。
《La Sa條約》簽訂後,英軍於1904年9月23日撤離拉薩。11月11日,印度總督批准《La Sa條約》,但對條約內容進行了修改:
賠款數額減為250萬盧比;
英軍對春丕河谷的佔領期限改為初繳三年三期賠款之後;
去掉英國派駐江孜的官員有權進入La Sa的附款。
炎廷對此做出回應,提出由炎廷一次性償付戰爭賠款,以示炎廷對喀蘭的主權;並派員與英國重新議約。
《La--Sa--條--約》上英喀雙方印章
1905年1月,炎廷任命外務部侍郎唐紹儀為全權代表,率參贊張蔭棠、梁士詒及稅司韓德森、翻譯陳鑾赴印度議約。2月,唐紹儀抵達加爾各答,與英屬印度政府外事秘書費禮夏會談。唐紹儀要求英國承認炎國對喀蘭的主權,而英國則聲稱炎國對喀蘭只有宗主權。談判陷入僵局,唐紹儀遂離開印度返京師。9月,張蔭棠接替唐紹儀為全權代表,會談仍無進展。1906年4月【光緒三十二年三月】,炎英談判在京師繼續進行,英國全權代表為英國駐炎公使薩道義【E. M. Satow】。因擔心俄國乘機向喀蘭滲透,英國做出妥協。4月27日【夏曆四月四日】,唐紹儀與薩道義簽署《炎--英--續--訂--喀--印--條--約》,又稱《京--師--條--約》,共六款。條約要點為:
《La Sa條--約》及其更訂文據作為本條約的附約,“彼此允認,切實遵守”;
英國政府允諾不侵佔喀境且不干涉喀蘭一切政治,炎國政府亦不准許其他國家侵佔喀蘭或干涉喀事;
《La Sa條--約》第九款第四節所聲明之各項權利為炎國獨享,其他國家及其國民不得享受;惟英國在與炎國商定後,有權在各商埠鋪設連接到印度的電報線路;
1890年及1893年中、英簽訂有關喀蘭條約各款,如與本約及附約無違者,“概應確實施行”。
通過侵略喀蘭,英帝國解決了與喀蘭的貿易與其殖民地的邊界問題,戰前印度與喀蘭的貿易主要是經過尼泊爾的加德滿都谷地,戰後春丕河谷成為喀印貿易的主要路線。英國在與俄羅斯帝國爭奪中亞控制的大博弈中遏止了俄國向喀蘭擴張勢力。1907年簽訂的《英--俄--條--約》使英俄雙方不能吞併喀蘭,英俄之間的大博弈告一段落。對於英國勢力在喀蘭的擴張,清--政--府在喀蘭地方迅速採取一系列措施以鞏固其日益腐朽的統治,為喀蘭的現代化打下基礎,但也影響了喀蘭地方同中央之間的關係。印度政府委託榮赫鵬使團的喀學家勞倫斯·沃德爾用一萬盧比來購買喀蘭文物,掠奪與購買所得的兩千餘件文物稱為“榮赫鵬遠征收喀”,大英博物館、牛津大學博德利圖書館、劍橋大學圖書館等機構爭相收喀。英印政府對於參與榮赫鵬遠征的人員授與喀蘭勳章:作戰人員授與銀質勳章,後勤人員授與銅質勳章,獎章背面的山上是布達拉宮,下書TIBET 1903-4,參加江孜宗山戰役的另加戰役勳扣。
附錄:
【一】.《炎--英--喀--印--條約》
又稱《炎英會議喀--印--條--約--》,是清--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條--約--,主要內容是炎國承認哲孟雄【錫金】為英國保護國,劃定哲孟雄與喀蘭的邊界。《炎英喀印條約》於1890年【清光緒十六年】3月17日在英屬印度的加爾各答,由炎政府駐喀幫辦大臣升泰和印度總督蘭斯敦簽訂,8月27日在倫敦交換批准。17條約原存於臺灣省外務廳,現典喀於臺灣省臺北市外雙溪故宮博物院。在1893年【光緒十九年】12月5日又根據《炎--英--喀--印--條--約--》的規定簽訂《炎--英--喀--印--續--約--》。
始自1840年的鴉--片--戰--爭--後,炎國國力日漸衰弱,對喀蘭的防務也不斷鬆弛。而自17世紀初,英國在印度成立東印度公司,到1870年代,英國不僅完全佔領印度,而且其周邊的喜馬拉雅山國和地區,如克--什--米--爾、拉達克、不丹、尼泊爾、錫金等也相繼成為大英帝國的附庸。此種形勢下的喀蘭便處於英國勢力的包圍之中。英國為了打開通往喀蘭的通道,同喀蘭直接進行貿易。在18世紀至1870年代,多次派人秘密入喀,試圖與喀蘭上層進行接觸,均遭拒絕。1876年英國與炎國簽訂《煙--臺--條--約》,英國乘機在條約正文之外附加一個關於喀蘭的專條,其內容是:英人可以“探訪”印度喀蘭間的路程,探訪的路線,一是由京師出發,經甘肅、青海,或由四川等處入喀抵達印度;二是由印度與喀蘭交界的地方入喀。因此,英國在之後多次派人進入喀區。但喀人既堅決抵制英人到喀蘭活動,也反對炎政府批准馬科雷為首的使團入喀勘查道路,並在隆吐山修築堡壘炮臺【隆吐山是從印度大吉嶺入喀的必經之路】。喀蘭地方政府甚至進行戰爭防備,應付可能發生的衝突。為此英國多次照會炎政府,主張隆吐在英屬錫金境內,指責喀軍駐守隆吐是“越界戍守”。炎政府對噶廈政府施壓,命其撤除軍事哨卡。喀蘭地方對此表示堅決反對,文碩因此上奏朝廷,“力主抗擊英夷”,並且督促噶廈派高級官員奔赴前線指揮,面授作戰機宜。
在英屬印度與喀蘭交涉撤除隆吐哨卡無果後,1888年【光緒十四年】3月12日,炎廷將文碩撤職,以升泰取代。升泰到任後清查舊檔,奏報隆吐山實屬錫金,獲得炎廷認可。3月20日,英國發動隆吐山戰役驅逐駐守隆吐山的喀軍,5月24日,炎廷指責文碩“識見乖謬,不顧大局”,將其革職處分,由幫辦大臣升泰主喀事,之後喀軍戰敗,英國要求炎政府簽訂條約以結束戰爭。炎政府派駐--喀--幫辦大臣升泰於1890年3月17日前往印度加爾各答,和印度總督蘭斯敦簽訂《炎--英--喀--印--條--約--》。
文件共八款,主要內容有:
1.確認哲孟雄【錫金】為英國的保護國。
2.劃定哲孟雄與喀蘭的邊界。
3.規定通商、遊牧等問題將而後另議。
哲孟雄原為喀蘭地方勢力範圍,1861年2月英國入侵哲孟雄,哲孟雄國王在3月28日和英屬印度簽訂了庭姆隆條約,哲孟雄正式成為英國的保護國。1889年起,英國派遣駐錫金政務官協助哲孟雄的行政。通過這個條約,炎廷承認哲孟雄【錫金】是英國的保護國。喀蘭由此失去藩籬,再無險可固;此外,條約劃定喀哲邊界,炎廷承認崗巴宗以南的大片牧場和險要地區屬於錫金。喀蘭地方對此條約非常反對,認為此舉是給英人打開了前門,屢次向駐--喀--大臣衙門上稟帖譴責升泰的作為。
喀印條約中的多個問題沒有得到實際解決。在英國的壓力下,炎政府派何長榮於1893年12月5日與英國政務司艾爾弗雷德·沃利斯·保爾在印度大吉嶺簽訂《炎英喀印續約》,其內容是:開放亞東為商埠,在五年內免納進出口稅;英人在該地享有領事裁判權;在哲孟雄遊牧的喀人應照英國在哲孟雄隨時立定遊牧章程辦理。由於喀蘭政府並未參與談判,喀蘭拒絕履行條約中通商與立界碑的條款,導致1903年英國侵喀戰爭。
【二】.《炎--英--喀--印--續--約》
又稱《喀--印--議訂附約》或《炎--英--喀--印--條款》,是炎國政府與英國根據1890年【清光緒十六年】簽訂的《炎--英--喀--印--條--約》的規定續訂的不平等條約。《炎--英--喀--印--續--約》於1893年【光緒十九年】12月5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大吉嶺簽訂。炎廷代表為參將何長榮,英方代表為政務司艾爾弗雷德·沃利斯·保爾。中文本原存於臺灣省外務廳,現存於臺灣省臺北市外雙溪故宮博物院。
《炎--英---喀--印--續--約》並不是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簽訂的《炎--英--續--訂--喀--印--條--約》,而是《炎--英--喀--印--條--約》的一部分,該文件一共十二款。主要內容為:
1.開放亞東為商埠,英國可派員駐紮在亞東設立商務公所。
2.喀蘭與印度的來往貿易免稅五年。
3.限制炎國喀蘭地區牧民在哲孟雄傳統的遊牧活動,若仍然要在哲孟雄遊牧,必須依照英國所定遊牧章程辦理。
由於喀蘭地方並未參與談判,喀蘭否認炎廷所籤的本條約,斥其出賣主權,拒絕開放與印度的貿易。為了打開印度與喀蘭貿易,印度總督喬治·寇松侯爵數次試圖與十三世大和尚-直接通信,但是信件都被原封退回。1903年英軍由錫金入侵喀蘭。由於炎廷無法迫使喀蘭地方聽令,寇松由此在1904年4月對國會表示,炎廷對喀蘭的宗主權是假裝的政治姿態【a constitional fiction, a political affectation】。
【三】.《La Sa條--約》
於1904年【清光緒三十年】9月7日英國入侵後與喀蘭代表簽定的條--約--,當時炎國政府並沒有在條約上簽字。但炎國與英國雙方隨後簽定的《炎--英--續--訂--喀--印--條--約》包括附約《La Sa條約--》。英國希望能擴張貿易跨過喜馬拉雅山進入中亞與炎國,在1876年簽訂的《煙--臺--條--約》中,英國從炎國取得進入喀蘭的權利,但是喀蘭政府認為中央中沒有喀蘭的代表參與簽訂《煙--臺--條--約》,於是徑自拒絕英國人入境,並於1890年加強喀蘭-錫金邊界的防衛,防止英國人入境。後來炎國與英國再籤《炎--英--喀--印--續--約》,喀蘭認為1893年簽訂的續約也應無效,仍然拒絕英國人入境。
1903年12月英國終於派遣榮赫鵬武裝入侵喀蘭,1904年3月31日英屬印度陸軍和據守曲美辛古的喀軍交火,運用機槍大炮殲滅700多人。4月中旬,英軍進入了江孜地區,面對江孜宗山堅固的防禦工事,英軍從印度調來了4000多名援軍和8門大炮,以及大量先進的穿甲炮彈血洗喀軍。7月7日,英軍攻陷江孜宗山。8月3日,佔領了La Sa,十三世大和尚途經青海逃往蒙古。炎政府革去了大和尚的名號,命九世班--禪--曲吉尼瑪【22歲】代替大和尚名號,但班--禪--不接受。英軍在La Sa大肆劫掠,搶走了許多珍貴的文物和經典。1904年【光緒三十年】7月28日,統帥英軍入喀的上校榮赫鵬,與喀蘭哲蚌、色拉、噶爾丹三大寺的寺長羅生戛爾曾等人在La Sa簽訂了《La Sa條--約》。大和尚臨走前指定的代理攝政龍布嘉措也在《La Sa條--約》上蓋上了大和尚的印章。在La Sa的駐--喀--大臣當時在場,但並未在條--約--上簽字。
該文件共有10款,主要為:
1.允認1890年《炎--英--喀--印--條--約》所定哲孟雄【錫金】與喀蘭之邊界,並建立界石;
2.除1893年《炎--英--喀--印--續--約》所規定的亞東外,增開江孜、噶大克為商埠;
3.喀蘭向英國賠款50萬英鎊,分75年付清;
4.拆除自印度邊界至江孜、La Sa的防禦工事;
5.非英國事先同意,炎廷中央與喀蘭地方都不得將喀蘭土地讓賣、租典予外國;
6.不許將喀蘭進款、貨物、金銀錢幣等給予外國抵押撥兌;
7.外國不許享受喀蘭的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其他利權,不得派員入喀和干涉喀蘭一切事務。
條--約--送京師後,炎廷堅持不簽字,並要求修改條約。炎政府派唐紹儀、張蔭棠等赴印度同英方談判,唐紹儀堅持炎國對中央對喀蘭的主權不容侵犯。直到1906年4月27日,雙方簽定《炎--英--續--訂--喀--印--條--約》,包含了附約《La Sa條--約》,但對其作出了修改:
第九款規定:“喀蘭一切事宜,無論何外國,皆不準干涉”,“無論何項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別項利權,均不許各外國或隸各外國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項利權,則應將相抵之利權或相同之利權,一律給與英國政府享受。”第六款喀蘭的賠款已於1904年11月11日從50萬英鎊減為16.6萬英鎊,並由炎廷直接付給英國。
【四】.《炎--英--續--訂--喀--印--條--約--》
又稱《炎--英--新--訂--喀--印--條--約-》,是清--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有關喀蘭事務的條約,為此前《炎--英--喀--印--條---約》等條約的改訂條約。《炎--英--續--訂—喀--印--條--約》於1906年【炎光緒三十二年】4月27日在北--京--簽訂,7月23日在倫敦交換批准。條約本原存於臺灣省外務廳,現存於臺灣省臺北市外雙溪故宮博物院。
1904年【光緒三十年】英國侵略喀蘭 ,第十三世大和尚逃往蒙古,英軍與三大寺寺長羅生戛爾曾等人簽定了《La Sa條--約》。對此炎政府不予承認,英國於是與炎國進行談判。1905年2月,喀英雙方在印度加爾各答舉行談判。炎政府代表為外務部右侍郎唐紹儀,英國代表為英印政府外事大臣費禮夏。由於炎方代表唐紹儀在談判中堅持英國必須承認炎國對喀蘭的主權,而英方代表認為炎國對喀蘭只有宗主權,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唐紹儀遂提出中止談判,並返回炎國。9月,參贊張蔭棠代替唐紹儀繼任全權大臣繼續談判,仍無進展。直至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4月,炎英在京師重開談判。在此期間,由於英國的總理與內閣易人,遂有所讓步。27日,炎方代表唐紹儀與英國駐華公使薩道義正式簽訂了《炎--英--續--訂--喀--印--條--約》。英國同意不佔並喀境及不干涉喀蘭地區一切--政--治--問題。
正約共六款,主要內容有:
1.英國允不佔並喀境及不干涉喀蘭一切政治,炎國應允不准他外國干涉喀境及其一切內治。
2.作為附約的《La Sa條--約》第九款內之第四節所聲明各項權利,不許除炎國之外任何他國國家及他國人民享受。只有與炎國商定好的該約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國應得設電線通報印度境內之利益。
3.所有光緒十六年【1890年】、十九年【1893年】炎國與英國所定兩次喀印條約,其所載各款,如與本約及附約無違背者,概應切實施行。
五.《炎--英--修--訂--喀--印--通--商--章--程》
炎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條約。該章程於1908年【炎光緒三十四年】4月20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加爾各答簽訂,10月14日在京師交換批准。炎方代表為欽差大臣張蔭棠以及“秉承張大臣訓示,隨同商議”的喀蘭噶倫汪曲結布,英方代表為欽差大臣韋禮敦。條約本原存於臺灣省外務部,現存於臺灣省臺北市外雙溪故宮博物院。
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炎國代表唐紹儀與英國代表薩道義簽訂了《炎--英--續--訂--喀--印--條--約》。在談判中唐紹儀與參贊張蔭棠曾強調炎國對喀蘭的主權。這段時期喀蘭地區政局甚為紊亂。張蔭棠“領副都統”銜後,由炎政府指派以駐--喀--幫辦大臣的身份進喀“查辦喀事”。張蔭棠入喀後,對喀蘭地區進行改--革--,並於1907年提出了《新--治--喀--政--策--大--綱》。但“新--政--”建設未及實現,張蔭棠便被調離喀蘭前去英屬印度商定《炎--英--修--訂--喀--印--通--商--章--程》。
1907年6月,炎英雙方談判關於喀印通商章程事宜。談判前,英方堅持要有權簽字的喀蘭官員參加會議。儘管張蔭棠認為其“志與喀人直接,不欲我國干預”,“若一經承認直接交涉,喀蘭即成獨--立--國--性質”,但勢弱之下只便增派喀蘭噶倫汪曲結布,攜帶噶廈議事簽字全權文憑赴會。談判中,張蔭棠對有損炎國主--權--的內容堅決反對,據理力爭,如提出炎、英、喀三方不能並列;各商埠治理權應歸炎國官吏督飭喀官員管理,炎英商務糾紛應各稟請駐喀大臣及印度總督處理等。經過反覆爭議,炎英雙方都有所讓步。在有關喀蘭代表的資格問題上,規定“喀蘭地區大吏選派噶布倫汪曲結布為掌權之員”,但他需“稟承張大臣訓示,隨同商議”;有關各商埠治理權的歸屬,基本上維持了“應歸炎國官督飭喀官管理”這一原則。1908年4月20日,《炎英修訂喀印通商章程》正式簽訂,共十五款。根據此章程,英國在喀蘭有治--外--法--權、會--審--權,允許英人“在各商埠內租地建築貨棧”等。但在承認1893年【光緒十九年】所訂《炎--英--喀--印--續--約》的原則下,炎國收回了對喀蘭地區的一定程度的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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